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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族

第二节 汉族




  清、民国、伪满期间,汉族多是封建式的大家庭,除非因为贫困等被迫分家外,一般是几
代人同堂从不分家,把分家看作是家庭败落的征兆。有钱的人家娶妻纳妾,一家多达几十口,
四、五代同居,称为大户人家。家庭拥有土地、牲畜,招雇“伙计”(役夫)、炮勇等。主人本
身不参加劳动,指手划脚,吃喝玩乐。妇女们一般不出家门,在房中刺绣缝补,做些简易轻微
的家务。贫苦的家庭要小一些,但是也有三、四代同居10几口到20几口人的。更多的家庭是二、
三代同居,3 至10口人。主人和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劳动。妇女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外,还必须
下地劳动。极其贫困的人无力娶妻,终生打“光棍”。这样的人或者独身生活,或者合在大家
庭中一起生活。

  汉族家庭都有“当家的”。当家的是一家之主,多由长子担任,全家的生活、生产均由当
家的支配,对外事务也由当家的出面联系。其他男性成员可以提建议,但是最终仍要服从当家
的决定。家庭中妇女地位低下,是男人的附属物,家庭的一切事务都无权过问,只有服从。

  1946年,封建的家庭意识受到冲击而削弱,妇女在家庭中的主人翁地位得到确立,丈夫统
治妻子、婆婆统治媳妇的现象逐渐消失。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妇女们从事社会活动并且获得一定
政治、经济地位,不再服从当家的支配,而当家的也不可能支配超出家庭以外的社会事务,引
起大家庭的解体,兄弟分家另过的越来越多。进入八十年代,多是结婚即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
居,一般是一代或两代同居,三代较少。同时,计划生育做为国策得到严肃执行,实行一对夫
妻一个孩,家庭更加小型化,户均人口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