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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要文件选辑

五 重要文件选辑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旗
设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决定》的通知

   黑族字第4101号

  杜尔伯特旗人民委员会:

  1956年10月10日,国务院决定“撤销杜尔伯特旗,设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原杜尔伯特旗的行政区域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受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仍驻泰康镇。

  为了更好的达到预期的目的,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治县筹备委员会,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民族政策并向各族人民群众结合中心工作大张旗鼓的宣传民族政策,以保证设置自治县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自治县的时间,省不作具体规定,可根据你旗的具体情况,在一切准备工作成熟的基础上,结合第二届旗人民代表大会宣告正式建立自治县。但最迟应在1957年春耕前完成,自治县建立后应将总结材料报省。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县内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自治县的人民武装警察。

  (七)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设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主席团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所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质问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经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执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
过,并通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通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命令和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自治县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编造和执行预算。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公私合营企业,彻底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生产和合作化事业。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自治县的人民武装警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一条  县长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财政、林业、畜牧、工业、交通、人事、文化教育、计划统计、水利、卫生、公安、粮食、商业、税务、农业等科或者局,并且设立办公室。

  各局、科分别设局长、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

  县人民委员会报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个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境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共黑龙江省委文件

   黑发[1979]65号

   关于批转《杜蒙自治县建设牧工商县规划》的通知

各地、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办,省革委,备委、办、局党委、党组:

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省委批转了尚志、安达两县建设农工县的规划,现再将杜蒙自治县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五年建设牧工商县规划转发给你们参考。

  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彻底改变农村面貌,这是我国历史上一场空前的大革命。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全面规划,是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方法。杜蒙自治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精神,规划在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系统的综合经营,使畜牧产品加工同牧业生产基地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产品生产同商业网有机地联系起来,逐步形成牧工商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这个方向是对头的。省委希望杜蒙自治县县委对所订的规划,组织全县各族人民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努力实现。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要注意总结经验,随时报告省委。省直各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使这个规划及早实现。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是由种植业和畜牧业这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的。畜牧业同种植业一样,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基础的作用,而且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畜牧业这个基础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在目前的世界上,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生产和生活水平高低和农业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没有畜牧业的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国民经济。各地在制订规划中,一定要把畜牧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不可忽视。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