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
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力争翔实完备地记载本局各个时期、各个方面的历史
与现状。
二、本志上限始于1977年初,对需要溯源的事物,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上溯;下限到1990年
底。
三、本志由大事记、概述、专志、附录等各篇组成。
四、本志用图、表等体例,用记叙文体,只记事实,不作议论。
五、本志按事物性质设编列章、布节置目,不受现行行政系统限制。
六、行政区及机关名称,均用当时名称;地名,用现行标准地名;在追述历史事件时,用
历史地名,注现行地名;只有历史地名,无现行地名,注明方位及消失原因。
七、本志遵守生人不立传的原则,对事迹确实突出,而又不宜立传者(或行文必要),采取
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在册。
八、数据:
1、一般均用本局统计科数字,统计科缺的,用有关单位数字;
2、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数字,包括国营单位、集体单位的,不包括个体单位;
3、外住单位各项数字不在本志统计之内,有关事例中涉及的数字在行文中标出,以利于
统计分析和经济研究;
4、历年的各项经济数字,未作变价折算,均为当年价。
九、数字书写:
1、标明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
2、凡是表示数量的,用阿拉伯数字;词汇、成语、习惯用语、专门用语、专门名称和表
述性的语言中的数字,则用汉字;
3、公元纪年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附录、引文用原数字;
4、表格及统计性图表用阿拉伯数字,而编章节数用汉字。
十、本志资料来源:本局档案资料;有关报刊和专著;有关人士的回忆材料;各单位编写
组提供的资料等。经考证鉴别,确定无疑者编写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