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1979年9月,国家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利用各
种宣传工具,在全局进行广泛宣传落实。制定了《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对实行晚婚并只生一
个孩子的婴儿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可凭《独生子女光荣证》入托。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卫
生部门,可凭《独生子女光荣证》给予独生子女优先医疗,用药、防病、住院治疗等照顾,医
院儿科,单设独生子女门诊。
1980年,党中央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
公开信》,林业局计划生育办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全局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公开
信》,并根据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
愿生一个孩子,已经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每年发给儿童
抚育奖金50元。
1981年,全省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后,林业局组织传达学习王任重,陈慕华同志在全国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座谈论会上的讲话,坚持“晚婚、晚育、优生、少生”的方针。做到四高、
三少、两化(一孩领证率高,晚婚晚育率高,节育率高,计划生育率高;计划外胎少,事故差
错少,早婚现象少;自觉化、计划化)。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
198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务院要
求,在全局开展了一上二扎,二人流(一个孩子的上环,二个孩子以上的结扎,计划外怀孕的
做人流)。由原来提倡的综合性避孕措施,逐渐转向了永久性落实措施,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避孕为主。
1983年,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独生子女抚养费,由每年的50元,改为60元;
对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金加发5%;对晚婚者实行奖励和延长婚期两周;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
延长产假6至12个月,工资照发,产假期间不影响调资和晋级;对计划外二胎生育者采取罚款
制,每月征收男女双方工资的10%,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只扣一方,三年内不调资、不提干、
不能入党入团。对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而采取上环和手术者给三天假,工资照发。对上环或结扎
后引起的初孕者,做人工流产和引产的休假21天,同时,发给补助费10元。
1984年至1985年,国务院连续发布了37号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林业局利用各种形势
宣传落实,从医院抽出专业医务人员组成手术队。做结扎手术83例,上环44例,落实补求措施,
人流112例。1986年5月9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六·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推广克
山县计划生育基础教育的先进经验,按单位把育龄人按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
年期编班授课,采取集中与分散等方法进行培训办班10次,培训人员1 561人。
1988年至1989年,根据省、地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承包之中,层层签定责
任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局贴宣传标语 4 063幅,永久性
宣传板画126幅,收听有线广播12次,广播稿件102篇,出宣传板报201期。授予7个计划生育先
进集体,49名计划生育先进个人。
历年计划生育、死亡、男女节扎、人流领证统计表
单位;人
计划生育率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