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伐区清理
第四节 伐区清理
为有利于森林更新,改良土壤,改善采伐迹地卫生状况,自建局开始,把遗弃伐区上的枝
桠、梢头、倒木和采伐中摔断的短材等全部进行清理归堆,顺山排列,横山堆积,防止水土流
失。堆积标准:长2米,宽1.5米,高度不限,堆要归得一头齐,堆距不小于6米。对皆伐采取
烧除法,对针叶树小头直径4厘米以上、桦木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长度2米以上的木材全部集
中到装车场或集材道边及时运出利用。对可做烧柴的木材就近运出利用。
1987—1990年抢采烧死木期间,伐区清理剩余物采取全部烧除法,以防病虫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