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定额管理
第四节 定额管理
劳动定额是企业编制计划、组织生产、确定定员、考核成本、发放工资及奖金的依据,是
进行经济核算、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和改善企业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统一定额
局先后执行1964年东北、内蒙古《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林业部大兴安岭林管局《木材采运生产补充劳动定额》等,
共计34项。
二、企业定额
1977—1979年,基本上都执行上级统一定额。
1980年以后,随着生产项目的增加,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在掌握充分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制定企业定额并贯彻执行。1990年汇集成册印刷发行。
在定额管理执行中,局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调动职工生产
积极性的原则出发,对定额做适当的调整。基层单位凡属生产条件变化等因素必须调整定额时,
其降低率在15%以内者,可由局定额站批准,上报管局定额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