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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监察

第二节 行政监察


           
  1988年共受理信访案件18件。有6名行政干部(包括一名代干)分别受到不同的行政处分。
其中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1人,因干扰办案,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处分1人;行
政撤职处分1人;记大过处分2人;因私自提高粮价,受撤职处分1人。另外有2名干部因私自销
售木材,1人解除聘任副科级;1人免去副主任职务。有10件信访案件,因调查与反映的事实不
符,查否。

  1989年共受理信访案件38件,有3人受到行政处分,其中有2人犯赌博错误,受到行政记过
处分;一名代干因违反防火有关规定,在野外吸烟造成火警,受到行政开除留用二年处分。查
否34件。

  另有地区纪委、公安局、检察院转案处理18件。18件全部是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犯有看
淫秽录相错误,16名中有7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1人受到行政警告
处分;撤职1人。

  1990年共受理案件51件,有17人分别受到行政处分。

  17人中有3人因野外吸烟造成火警,有2人受到行政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二年处分,1名取消
合同制工人。

  1人因犯盗窃罪,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有5名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政纪处
分,其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2人。

  有3名同志犯有受贿错误,其中2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1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有3名同志犯有贪污错误,2名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1名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有一名同志因打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一名同志因工作失职,受到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