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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所检察

第七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自1978年8月—1988年3月由刑检科代管,1988年4月按上级要求派专人驻监所检
察。

  代管期间刑检科派人到监所检查,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派驻所员后,经常对监管人犯进行
思想教育。每周对监舍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监舍提出,杜绝监所各种事故的发生。

  在做好监所检查工作的同时,定期考查五种人,对五种人每年进行两次考查,同基层单位、
派出所经常沟通情况,掌握五种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对预防重新犯罪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