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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审判

第六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坚持“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案,确保审判质量。通过合议庭合议,
审判委员会严把事实证据关和定罪量刑关,做到不冤不纵。十四年中共审结130 起刑事案件,
无一起冤、假、错案,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结案。

  (二)坚持与公安局、检察院主动配合,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到作案现场,参加
检验,对疑难案件及时沟通情况。1983年“严打”以来,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精神,为从
重从快惩处犯罪,快、稳、准、狠地审结重大刑事犯罪案件47起,被大兴安岭地委、行署、管
局评为“严打”斗争先进集体。1986年1月“严打”战役虽已宣告结束,刑事审判仍坚持从重
从快方针,到1990年末,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5件,结案率100%,重刑面(科刑5年以上)52.3%。

  (三)1987年特大森林火灾后,一面扑火重建家园,一面克服困难,坚持创造条件开展公开
审判工作。在无场所的情况下,利用企业单位的会议室,公开审理和判决,增强了法律尊严和
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圆满完成各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1987年,黑龙江
省高级法院授予图强林区法院“集体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