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1978年9月18日,图强局局务会议决定成立房产管理科,下设房产维修队,在科长没到职
前暂由局办公室代管,设3人专门管理房产。这时期开始筹备房产科建制,并对居民住房进行
调查登记,对新建竣工的房屋进行分配。
图强林业局房产资金来源,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局自投资金为辅,房产为国家的固定资产。
1981年,林业局正式成立房产科。为解决费用不足问题,开始对各户收取少量的房租费,
房租费定为使用面积0.05元/m。为积累经费,房产科还组织一支知识青年队伍到林场搞木材生
产。
1983年5月20日,林业局决定撤销房产科,其业务归生活服务公司领导,下设房产管理股
和维修队。这时期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稳定,经常处于拆、并、分、合的变动之中,使得各
项管理制度不齐,房产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造成管、修、调、买卖、转让的混乱状态。
1985年3月1日,图强林业局恢复了房产科建制,下设政工股、财务股、房产股、材料股、
劳动工资计划统计股。总计职工113人,其中国家干部8人,代干17人,具有大专水平的1人,
助理工程师2人,技术员3人。
1987年,“五·七”大火烧毁24 117.0平方米房舍,党中央、国务院指出:“要重建家园,
入冬前让灾民全部搬进新居”。国务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领导亲赴灾区一线,指挥复
建工程,在全局人民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各路援建大军的忘我劳
动,顽强拼搏下,3个月时间就使居民全部搬入新房。
1988年,经图强林业局批准,建房产管理科办公室,地址设在幸福屯,建筑面积336.3平
方米。同年10月,为归口管理,房产科成立锅炉维修队,人员增加。
1990年22栋结构新颖,造型美观的新式住宅楼座落在图强镇沿街两旁,484栋宽敞明亮,
设备齐全的砖瓦住宅房布局得当,街道宽敞,形成东西三道与南北十一道街。
1990年底,图强林业局共有住宅房屋5 745户,房屋面积266 257.9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
积约11平方米左右,人均使用面积约7.7平方米,局址户数3 423户,有拥挤户163户,无房户
432户。
1977—1989年实有房屋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
一九九○年图强镇、各林场、苗圃建筑面积统计表
一、民房分配
图强林业局房屋全是福利房无偿分配。
1977年开始,房屋分配方法按需房职工申请,单位统计上报到林业局,由主管人调查核实
后,再由办公室主管领导负责,按单位比例下分。
1983年始,在住房分配上,林业局临时组成分房委员会负责分配。
1985年至1990年,每年分房时,均经局由纪检委、工会、房产科、人事科、劳资科抽专人
组成的分房委员会,各基层单位也按照林业局规定,组织分房领导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单位
登记签字,报房产科调查核实,报局分房委员会后,进行民主评议,组织把关,张榜公布的办
法进行分配。
分配的原则,首先考虑无房户、危房户、侨胞、侨属、三代同堂及住房确有困难的特殊户。
对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老工人、调入林区的大学生、退休老干部及军队转业来图强工作
的干部优先。
二、房产管理
1985年,房产管理科根据图强林业局1985年(86)号文件《关于收缴房租费的通知》,制定
了《图强林业局收缴房租费细则》。
1987年,房产管理科根据1987(67)号文件《图强林业局房产管理规定》制定厂房产管理制
度。
1989年,房产管理科根据1989(11)号文件《图强林业局关于房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和1989
(20)文件,《图强林业局关于收缴居民住房费和楼房取暖费的通知》,对林业局住房实行严格
管理。
房产管理科掌握详细数字,建筑日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建筑位置、房屋
使用年限等,建档备查。
房产管理科规定:为生活和工作方便要求互换房者,在双方协商后经双方单位同意,房产
管理科批准可办换房手续,对私自将公房转让和转租的,原则由原主收回,没收非法所得,对
私自买卖公房的,由房产管理科收回房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凡调出本局的职工到房产科交回公房办好手续。
各林场场址房舍,由林业局委托林场管理。
1977年建局初期,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房产局不管理企业住房,1989年7月,图强林业局房
产管理科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房产局建立了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自此,企业的房产受行署房
产局和林业局的双重领导。
三、房产修缮
房产管理科负责每年春秋两季对所管房产,进行两次普查,对小修、中修、大修的房屋及
时进行工程预算,报经林业局审批。局属各单位公用房屋由本单位负责修缮。
维修费用来源,按房屋折旧费的比例提取。各基层单位办公室及其公用设施的维修费,从
各单位成本费用中提取。
维修单位为确保把人力、财力、物力运用房屋维修上、不得搞豪华装潢,超出标准修缮的
费用由住户自理。
四、房产改革
1989年3月21日,房产管理科重新规定了住房标准与收费办法。
住房标准是:正处级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副处级干部,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建国后
参加工作的副处级干部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科技干部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一般干部、工人、
合同制工人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职工家属、知青、学生使用面积为5 平方米;独生子女10平
方米。职工供养的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因上学、参军而迁出户口,仍按家中人口计算,同居的
已婚子女夫妇及子女也按家中人口计算,连续同居三年以上的非直系亲属也按家中人口计算。
收费办法,楼房按人口住房标准,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0.15元,平房按人口住
房标准,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0.10元,东山平房按人口住房标准,住房使用面积每
平方米收费0.08元,住房面积超出部分,原则上超出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应倒出或调换住房,
但由于房屋结构或其它原因倒房确有实际困难的按加收房租的办法处理。住房超过标准5平方
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不增加租金;超过5平方米至10 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增加租
金4倍;超过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超过部分增加6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的增加租金8倍。
对把公房私自改变用途的,如:公房经商等按房屋等级和改变的内容追缴营业用房租金,
楼房每平方米5元,平房每平方米2元,简易房每平方米(包括庭院仓房)1.09元。住楼房的职工
(包括双职工和单职工),国家发给的冬季取暖费47.00元全部收回,由房产管理科出据,财务
部门代收,社会户每户冬季取暖费收47元,由房产管理科负责收缴;房产管理科统一供暖的各
单位冬季取暖费,按供期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房屋空间立米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