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责任人处理
第三节 对责任人处理
1987年6月24日,在图强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上,大兴安岭地委派人宣布地委常委会议
决定:图强林业局局长庄学义停止工作、检查问题。8月7日,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讨论并报
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同意,对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其中,
对图强林业局局长庄学义,给予开除党籍,撤销林业局局长职务处分。
1988年6月17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庄学义犯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
刑3年;曾凡金(原育英林场副场长)犯临阵脱逃,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