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强林业局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总 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木材生产中的有关“法例”及“规程”,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实行目标管
理,使木材生产采、集、装、运、贮等几大工序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
局的实际情况,制订伐区生产准备作业,公路养护,衡器管理,贮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伐区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严格遵守《森林法》,凡承担国家商品材任务的单位,必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
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严格遵守《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条例》及《实
施细则》;认真执行调查设计文件,坚持采育用统筹作业,加强伐区管理,努力提高伐区作业
质量和伐区准备作业质量。
第二条 采伐要求
1、必须按森调设计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采伐方式,不得越界采伐或留半截号。
2、择伐、渐伐的伐区必须按“三采三集”进行作业,即:先采道后采号,最后采丁字树。
皆伐区要保留好母幼树,保留标准应呈群团状,均匀分布在山上、中、下部,每公顷三至五群,
每群三至五株。
3、采伐作业不得加大采伐强度,应留的留好,尤其是择伐、渐伐场地,做到按程度采伐,
保留的符合调查设计,按要求保留郁闭度,保留有生长前途的母树,健壮的中幼树,应采的采
净,尤其是秃头站干、腊干子、病腐木、机械损伤木,一定要采净,作到一株不留、伐区内的
倒木、风倒木、风折木,一定要造断,以利集出。
4、采伐必须使用支杆,控制树倒方向,倒向要和主支道成“人”字形,成“八”字形,
横的倒树要视不破坏母幼树情况,造开,倒向合理率要达到80%。
5、降低伐根、降到零公分,最高不得超过五公分,严格按采伐安全要求进行作业,即采
伐要抽片,留弦挂耳,严禁大抹头。
第三条 打枝要求
1、打枝必须在集材前进行,贴树干打光打平;
2、打枝从大头向小头方向打,不得损伤材质。
第四条 集材要求
1、拖拉机集材必须实行专人专机,包道包号,拖拉机集材不准下道,先集道后集号,最
后集丁字树;
2、集材要单根绞集、多绳抽、大小一起拉、不准一绳串,要保护好幼树;
3、凡材长四米以上的伐树木、摔断木、风倒木及一切有利用价值的倒木,一律集到装车
场。
第五条 装车要求
1、装车作业必须排摆合理,规须整齐,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凡有利用价值材和四
米以上的木材全部装净运出,不足四米单堆放,按剩余物全部运下山利用;
2、装车场搬迁时,不得丢弃木材,架杆和扒杠都要运下山,装车场周围四米以下木材和
散乱材拣净堆好,做到文明生产。
第六条 清林要求
1、采伐后的迹地要及时清理,做到随采、随集、随清,清林跟上采伐面积达到80%以上;
2、清林要做到“一清三分开”,无利用价值的枝桠就地堆放,皆伐采取归堆、归带、火
烧等方法,规带的带宽为1.5米,高不限,带与带间距不得小于6米;择伐可采取规堆或散铺方
法,散铺要将枝桠截断落地,归堆要求长二米,高一米,宽一米,一头齐,横山堆积,顺山排
列,坡度大于3度以上的场地应采取横山堆积,防止水土冲刷;
3、无利用价值的站干、风倒木、摔断木等,单独堆放做烧柴;
4、凡长两米以上,小头直径四公分以上的松木,八公分以上桦木,全部集中到装车场或
冻板道旁,及时运下山利用;
5、伐区剩余物要80%以上运下山利用,否则视为伐区不合格。
第二章 伐区准备作业管理
第一条 房 舍
1、宿舍
以活动板房和棉帐篷为主,提倡活动房舍,水暖供热,严禁修建木刻楞,房舍应设在避风、
向阳、地势平、靠近水源、距作业场地较近的位置。要求:(1)室内地面平整干净;(2)采光合
理;(3)封闭严密;(4)采暖设施合理,利于防火。
2、食堂
要求:(1)有条件的地方要有手压井;(2)饭桌;(3)板凳;(4)地板;(5)室内干净卫生;
(6)有贮备暖菜设备;(7)有防火设施。
第二条 机库
要采用塑料机库,以一库容机2—3台为宜,杜绝木刻楞。机库应设在避风向阳、地势高、
干燥的地方,地面坡度不小于3度,靠近水源,避开沼泽地和冰湖,采用铁火墙或地火龙取暖,
库内备有防火设施。
第三条 冻板道
修冻板道时间以春秋二季为宜。要求:(1)宽4米,塔头铲开,大小坑填平;(2)根径在10
公分以下的立木或伐根都要贴地面锯平,10公分以上的立木或伐根要连根挖出;(3)大小倒木
一律清除;(4)最大坡度不得超过7度。曲线处要加宽,开角处不得小于90度,每500米处有一
个会车道;(5)冻板道进装车场要设调头线。
第四条 集材主道
主道的长度与木材产量成正比,一立米木材修主道一点三米,要求:道宽三点五米,胸径
在20公分以下立木要贴地面锯产,20公分以上的要连根挖除;(2)大小倒木一律清除,开角处
要曲线平滑相连,不准拐硬弯;(3)重载坡度不超过技术规程标准,“偏脸子”要铲平。
第五条 装车场
设装车场工段以2 204—2 400平方米,作业组以1 200—1 500平方米面积为宜,要求:(1)
设在作业区,一侧的中心靠近木材集中的地方,最好设在伐区腹部;(2)场内一切障碍物清理干
净,包括伐根在内;(3)装车线要保证80—100米长直线段,坡度不得超过2.5%;(4)要设立柱
和爬杆,不设爬杆不准生产,装车场要铺楞腿,不准设在常年公路两侧50米之内。
第六条 绞盘机房
必须设有机房,其结构不限,提倡移动式绞盘机房,要求:(1)视线良好;(2)保温、杜绝
火烤机;(3)便于机手操作;(4)面积3×4平方米为宜。
第七条 油库
要求工段油罐应距离宿舍50米以外,放在下风口架设起来,并搭设简易棚盖,设有计量装
置。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资交付
第一条 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1、林业局实行月检查、指导、督促、季度验收评比制度,林场实行十天检查督促一次,
月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科会同资源科和有关科室检查各林场伐区作业质量,并抽查月检情况,
对全局所属主伐工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各林场每月至少要进行两次伐区检查,做好记录健全
内业资料,把伐区自检汇总表每月10日前报局生产科,林业局实行两级检查,两级管理。凡经
生产科验收合格伐区,生产科开二张验收单,一张做为开工资依据,一张做为财务拨款。
2、作业结束的伐区,检查打分,按林业部林工产销(89)90号文件规定执行。林业局每季
度通报一次伐区检查结果作为开工资的依据。
第二条 准备作业检查验收和工资支付
1、各单位必须在准备作业前,向局生产科填报准备作业计划,按计划施工,各项准备作
业质量以林场自检为主,每完成一项及时填报工程质量竣工单,报局生产科审批,劳资科支付
准备作业工资。
2、生产科对准备作业进行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对竣工的项目抽查比例不小于80%,检查
中发现不合格,不按设计施工,弄虚做假,不签发验收单,追回已发工资。
3、林业局六月末对已修筑的冻板道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九月末对各项准备作业进行全面
检查验收。
第四章 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期质量要求
1、养路工段在7月10日前,完成养路任务的45%,路况质量分别为:一级养护(干支线)85
分,二级养护80分,三级养护75分。
2、养路工段在9月10日,完成养路任务累计95%,路况质量分别为:一级养护90 分,二级
养护85分,三级养护80分。
第二条 公路养护质量评比标准按林业都(82)林木字3号《林业公路养护管理规程》的附
件《林业公路养护管理工段检查评比办法》执行。
第三条 路政管理按大林办(85)75号《林业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公路养护费用结算
1、年初按局公路养护计划费用中的30%拨给养路队,做为生产准备费用,其余的70%费用,
由生产科按计划逐条验收,达到第一条2项要求以上,支付其费用,否则按得分比例拨给,不合
格的线条,其费用全部扣回上缴局财务科。
2、桥梁大修费及附属设施费,在不突破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决算)数经生产
科审核后,方可结算。
3、对未完工程和不合格项目,生产科有权扣留该项目费用,上缴局财务科,留为下年公
路养护费。
第五条 路况检查时间与范围,在公路养护施工期间,局对养路工段进行二次检查,检查
时间分别为7月10日至7月15日,9月10日至9月16日,检查所有养路工段。
第五章 贮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贮木场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以提高经济
效益为目的,根据国家木材标准,及林业部林工产销(89)9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贮木战线的
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卸车要求
1、贮木场卸车,凡是经地衡检完斤的车辆,到分车处及时分开,分到工段的车一定要按
先后次序进行及时卸车,卸完车后,收卸车员出示卸车小票,再到地衡换取检斤小票。
2、卸车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漏岗,要压缩停车时间,以便提高车辆的周转率和运用率。
第二条 造材质量要求
1、贮木场造材员要按量材员设计好的元条、按线下锯,不准躲包让节、要杜绝三伤。
2、量材员要按林业局下达的材种计划进行量材、造材,做到优材不劣造,长材不短造,
坏材不带好材,提高元条出材率,凡是符合标准中规定的木材,不得丢弃,要充分合理利用木
材资源,达到材尽其用。
第三条 选材要求
鉴定员所检分评定的材种,选材员要按楞卸材,坚决杜绝混卸或乱卸现象,卸楞要达到一
头齐。
第四条 归楞要求
贮木场归楞工要及时归楞,不得积压木材,归楞要一头齐,不得归伸缩脖楞、不得归起伏
波浪楞,归完的楞不得有倾斜现象,楞头侧面要齐,伸缩长度不得超出20公分。场区内外不得
有散乱材,做到归一楞、清一楞,掉楞的木材必须在晚下班前归到楞头上,保证归装的顺利进
行。
第五条 检尺验收要求
检尺员必须做到一次检尺,多次复查,做到验收无误,帐货相符,达到库存准,缴库准、
拨出准;木材标号字迹要清晰、整齐,字体大小范围不得超过8公分。标号涂改的次数不得超
过二次,无漏标,以保产品质量的准确。
第六条 各项指标质量要求
1、元条出材率要求达到林业局计划规定的指标,完成计划100%;
2、木材售价按局计划执行,提高经济材比重,提高木材售价,降低生产成本;
3、木材产品质量要求,径级合格率98.5%以上,等级合格率99%以上;
4、帐货相符准确率1000。
第七条 检查验收事项
1、检查评比技术标准按林业部林工产销(89)91号《东北内蒙古林区贮木场竞赛评比标准》
执行。
2、林业局对贮木场所承担的贮木管理项目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评比,其范围为贮木场所有工段(包括内外业)。检查每个项目的分数累计起平均分数为贮
木场的季度总得分。
3、贮木场每月对各工段,验收队及内外业至少要进行二次全面检查评定,做好记录,并
把检查评定的结果上报生产科,生产科对其结果进行抽样复查,抽查的分数与贮木场自检分数
不差2分时,以贮木场自检分数为准,否则,以最低分数为准,作为贮木场当月开工资的依据。
4、贮木场要在下月五号前向生产科报生产及木材销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0.5分;统计
数字不准,差一项扣0.2分,所扣的分数在贮木场季检查评定中扣除。
5、林业局对贮木场机械设备使用、安全、防火、文明生产及全面质量管理等项进行不定
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按机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第八条 林业局对贮木场下列主要工序进行月份考核
1、卸车工序:卸车工要按时卸车,对于弄虚作假,不按时卸车,造成影响的,每误一车
扣贮木场0.5分。
2、造材工序:贮木场造材员不按线下锯,出现三伤,每发现一根扣贮木场1分。
3、量材工序:量材员要完成材种、售价,元条出材率和经济材比重,每少完成一项扣贮
木场3分。
4、选材工序:贮木场选材员要按量卸材,不得混卸,丢弃木材,每发现混卸一根扣贮木
场0.5分。
5、归楞工序:贮木场归楞工,归楞要一头齐,不得有散乱材,每发现一个楞不合格,按
楞进行扣分,散乱材按根扣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每一根散乱材,扣贮木场0.5
分。
6、木材检尺与验收:径级合格率98%,等级99%,长级98%,帐货相符准确率100%。以上合
格率每项降低1%,扣贮木场2分。
7、以上对各工序所扣的分数,在贮木场季度检查评比中扣除。
第六章 衡器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及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
要,同时为加强企业内部衡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量
1、检量前,应认真检查台面上是否有杂物,边沿处是否有叉靠现象,显示器是否对零,是
否有故障,待检查无误方可使用;检查时,读秤重数字应待显示器稳定后再读取数据;再做计
算,填写各种票据;检量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要坚持原则,不搞关系网,不拉私人关系,不
得任意加量或减量;车辆进出衡器前应先关闭制动开关。
2、检量员必须做到元条车随到随检,木材生产车辆进衡器时必须由一人出外检查元条车是
否有超高、超宽现象,如符合要求,方可行进衡器检量。
3、检量前,车辆进地衡检量时,检量员必须要求汽车驾驶人员按规定3—5公里时速直线行
驶到台面中央,严禁在台面上急刹车,猛启动,转弯或重物冲击。在台面上停车时间不得超过
三分钟。
4、检量员必须对木材生产车辆上的树种比例做到过细检查,将落叶、樟松或其它树种的棵
数查准,按各材种标定基数,计算时按所查树种数比例计算。
第三条 资料
每台衡器应具备有关技术资料,包括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总装图、基础面、有关部件
面、易损件图、说明书、合格证、密重等。
第四条 人员
检量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由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认真负
责的国家正式职工担任,对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检修保养
应做到有故障及时排除,杜绝带病作业,每天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保养,每年进行一次
周检,五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时除对衡器进行全面检查,更换易损件外,应将承重架,基层
扛杆,基座,计量箱等进行彻底清洗、除锈、检修,涂防锈漆,检修以自修为主,自修有困难
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打申请报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检修。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伐区作业质量
1、林场有100%的工段伐区作业质量达到96分以上,生产4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林场5 000.00
元,4万立方米以下的奖励3 500.00元。
2、作业完的伐区应采没采,每0.1立米罚油锯手1.00元,应集没集4米长,胸径12cm以上,
每根罚拖拉机手1.00元;凡合乎木材标准规定,清林必须清净,拖拉机背到装车场,每丢0.1
米,罚装车工10.00元,伐根径级20cm以下,每超高一个,罚油锯手0.50元,20cm以上,每超
高一个罚油锯手1.00元,38cm以上罚锯手1.50元,以上处罚按标准地面积推算全作业面积,罚
款由生产科开票,月工资扣回。
3、工段作业质量达到90—95.9分的,除单项罚款外,工资按定额执行,各林场90%以上工
段达到上述标准,对林场场长,采运技术员不奖不罚。
4、伐区质量在90分以下,工段工人工资下浮15%,并罚段领导100.00元,林场有15%的工
段在90分以下,罚林场场长、主管生产副场长、采运技术员各30.00元,工段停产返工、停发
工资,直到合格为止。
5、每季度评比工段伐区达96分以上授予工段优秀伐区称号,发给奖状,奖励工段领导150.00
元;90—95.9分不奖不罚;低于90分罚工段领导150.00元,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此奖
金在林场总奖金中出)。
6、全局年度有85%以上的林场伐区合格率达95%以上,作业质量达96分以上,林业局按支付
奖金的3%比例提取奖励有关人员;作业质量在90—95.9分不奖不罚;质量在90分以下扣发有关人
员一季度奖金。
7、工段不听检查组或林场技术员的技术指导,造成伐区质量不合格,除罚工段(作业组)150.00
元外,并追究领导责任,视情节给予处分。检查组或林场技术员玩忽职守,不掌握情况,没有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造成后果者,罚责任者150.00元,后果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第二条 准备作业评分标准及奖惩办法
1、准备作业实行百分考核,85分为合格,86—94.9分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2、准备作业从良好开始奖励,从86分起每增加1分奖励单位(林场)250.00元。
3、凡准备作业不合格的单位(85分以下),每下降1分罚场长、副场长、技术员各20.00元,
并限期返工、返工期间不发工资。
4、准备作业达到良好以上的奖励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路养护奖惩办法
林业局对养路队进行年终奖罚,对养路队的养路工段进行二次奖罚,即七月中旬和九月中
旬。
1、对工段奖罚
养路工段任务及路况质量按《公路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路况质量提高或降低一分,任
务提高或降低1%,每公里各奖罚0.75元,奖励的现金由工段自行使用,罚款由养路队的工资中
扣除,上缴局财务科。
2、对养路队奖罚
养路队年度养路况平均分为90分,每增减一分,奖罚养路队主任30.00元,主管副主任25.00
元,道桥技术员20.00元。
3、局领导及生产科奖罚
局年度养路况平均分为90分,每增减一分奖罚局长、主管副局长35.00元,生产科长、道桥
技术员各30.00元。
4、局自检与管局检查上下不差5分,以高分为准,否则以管局为准。
第四条 贮木奖惩办法
1、林业局对贮木场实行季奖季罚,季度检查评比贮木场总平均分数达90—95分不奖不罚。
2、平均总分数达96分以上,奖贮木场季度生产量每立米0.05元。
3、平均分数低于96分,每下降1分罚贮木场季度生产量每立米0.02元。
4、年度经管局检查评比取得林业部最佳贮木场,奖给贮木场1 000元,管局最佳500元,林
业部先进500元,管局先进200元。
5、林业局年度取得林业部最佳贮木场的,林业局对有关人员按比例给予奖励。
6、木材售价奖提取办法
(1)贮木场完成林业局计划(统配材和非统配材)售价的,提取超额部分的5%,贮木场提取3%
作为奖励,按生产科分配原则,分配到班组或个人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扣留权。
(2)林业局(生产科)提取2%作为今后对贮木场竞赛评比和其它费用,奖励为提高木材售价
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衡器管理奖惩办法
1、衡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台面上是否有杂物,边沿处是否有叉靠现象,显示器是否
对零,是否有故障,待检查无误方可使有,如未按规定检查操作,就处罚主管人员三十元,当
班者二十元,扣发当日奖金。
2、检量时,读秤重数字应待显示器稳定再读取数据;再做计算,填写各种票据,不得弄
虚作假,要坚持原则,不得任意加量或减量,车辆进出前应先关闭制动开关,不按规章制度执
行,罚当班者五十元,扣发当日奖金。
3、检量。检量员必须做到元条车随到随检,车辆进衡时必须由一人出外检查车是否超高、
超宽、带枝丫和不上捆车器,对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如符合要求,方可引进衡器检量,如不按
规定执行,则罚主管衡器人员三十元,当班者三十元,扣发当日奖金。
4、检量时,检量员必须对元条车上树种比例过细检查,将落叶、樟松或其它树种的棵数
查准,计算时均按树种比例计算。不得有舞弊行为,如发现人为的造成树种数字不准,追究当
班者责任,并给予五十元罚款,扣发当月奖金。
5、检量员在检量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
政处分,并处贰百元以下罚款,严重者是干部解除干部,是工人开除留用,是合同工解除合同,
调离工作岗位。
6、车辆进入地衡时,检量员必须要求汽车驾驶人员规定3—5公里时速直线行驶到台面中
央,严禁在台面上急刹、猛启动、转弯或重物冲击,在台面上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如有
一项违者,罚汽车司机五十元,如检量员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后果、并处主管人员三十元,当班
者二十元。
7、奖励。为进一步强化衡器管理,针对衡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衡器
管理与奖惩办法”,为使此办法更切合实际,对以上六条的罚款和扣发的奖金,可对在工作中
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检量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8、按大林(86)99号文件检评,低于85分的,给主管衡器部门的技管人100元的处罚,高于
95分以上的,给予主管部门领导200元奖励,给技管人100元奖励,给使用衡器单位800元奖励,
被管局年评为优秀单位的可给主管部门领导和技管人晋升3%一级工资,被管局主管部门评为先
进个人和标兵的,分别奖励500元、1 000元奖金。
第六条 衡器管理与山场装车、贮木场卸车奖惩办法
1、衡器检量。要严格执行车辆进衡器的管理制度,对各生产单位的车辆违章进衡器必须
实行罚款。
2、林场的生产车辆在山场元条装车时,必须按安全规程装车,任何车辆不得带病下山进
衡器检量,如不按规程装车下山,进衡器时,任意损坏衡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林场赔
偿损失,根据情节给予肇事者经济处罚。
3、元条车运材必须做到以下安全规定:
(1)车辆进衡器不打枝丫,每车罚款二十元;
(2)枝丫打不净长度在五公分以上,每车罚款十元;
(3)桦木不打枝丫每车1棵罚款(包括云杉)十元;
(4)原条车装载尾部托地运行者,每车罚款五十元;
(5)元条车没上捆车器者,每车罚款二十五元;
(6)元条车(包括托车)开辟器销插木棍者,四个位置有一处,罚款十元,主车加罚款十元;
(7)原条车超高、超宽超出允许限度20公分,每侧、每处罚款五十元。
4、贮木场卸车,必须按照地衡检量小票第四联贮木场卸车票据接收卸车,不得任意涂改;
原条车分往各段,各工段卸车工必须收到卸车票据并把原条卸到造材上以后,方可出卸车手续,
卸车工要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如不按卸车规章制度执行,处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者,给予卸车工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主管生产领导和工段长行政记过处分。
5、对本办法拒不执行,林业局对林场、贮木场季检查、年检查的考核总评中,可做考核
评比的一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局生产科。
第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工资奖励事宜按图林劳〔1990〕5号文件执行。
图强林业局
一九九○年二月
奖金提取最高额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