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节育、绝育 一、节 育
1965至1971年,使用口服避孕药和节育环、避孕套,采用安全期避孕法。
1972年,本区开始使用0号、1号、2号短效13服避孕药、长效口服避孕药、53号探亲片、
避孕针、避孕套、避孕栓、外用膜、节育环(环形环)、子宫帽。
1988年全区有已婚育龄妇女12 942人,采用各种方法避孕的有6 393人,占已婚育龄妇女
的49.4%。 使用口服避孕药及避孕针的1 937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14.96%,使用避孕套的
696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5.37%,外用药116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1%,上节育环的
3 644人,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28.16%。
二、绝 育
1980年,开始施行女子输卵管结扎绝育术,女子输卵管粘堵绝育术和男子输精管结扎绝育
术。从1980至1988年女子输卵管结扎4 842例,占男女总数99%。女子输卵管粘堵术绝育31例,
占男女总例数0.6%。男子输精管结扎绝育21例,占男女总例数0.4%。
新林区1980~1988年采取各种节育、绝育措施情况
注:此表系当年统计数,超过49周岁和调出本区的不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