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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1965~1976年,由于营林机构不健全,没有营林专业队伍,没有专用机械设备,各项规章
制度不健全,实行粗放管理。造林前不整地,边整边造,形成造林中的“前边一镐,后头一脚,
栽上顶数,死了拉倒”。

  1977年,建立了队、场、局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验收合格证支付作业费。1980年后,
森林经营公司对营林大队进行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并直接对营林生产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983年,开始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营林处对营林大队,营林大队对小队层层承包,使产
量、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

  1987年,林业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把营林工作的迹地更新率、造林 3年保存率、森林抚
育面积合格率、林木生长率做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条件。营林系统开展方针目标化管理,确定更
新造林成活率为95%,3年保存率为90%,森林抚育面积合格率为100%,把目标落实到基层,具
体到人。森林经营公司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营林大队成立全
质领导小组,设全质员,小队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营林系统全面质量管理网络,层层进行
质量监督检查。对营林生产质量达到95分以上者实行价格上浮动,对低于95分者,实行价格下
浮动。

  1988年,实行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了干部工作标准,工人操作标准,营林生产
技术标准,检查验收标准和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考核制度。

  营林财务、计划由林业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