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七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林政管理
1965~1979年,在营林处设1~2名林政专职干部,在各林场营林股设1名专职林政员。
1980年,在营林处设置林政股,配备林政管理人员4人。各林场成立林政股。 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开展保护森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处理林政案件,解决林地,林权纠纷,制止滥伐、盗伐、毁林、乱捕、
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盗窃、倒卖木材的不法行为。
1984年12月,成立区森林保护委员会。同年,经省政府批准,在林海、宏图、塔源、红林、
塔尔根林场设立木材检查站5处。各检查站配4名专职检查员;在全局设立林政检查站12处,配
林政检查员55人。每年进行2~3次全局性的林政大检查。对查出和揭发检举的问题及案件进行
核实处理。
1986年,发生林政案件3起,没收木材6 080立方米,罚款2 068元。1987年,没有发生林
政案件。1988年,发生林政案件7起,没收木材39.3立方米,罚款11 71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