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
1965~1980年,营林处设1名干部兼管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期间,乱扑滥猎现象严重。
1981年,营林处设林政股,设1名专职野生动物保护技术员。
1985年,进行第二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 查出本局野生动物种类有:兽类5目14科29种;
鸟类67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貂熊;二级保护动物有马鹿、水獭、鸳鸯等;三类保护
动物有飞龙、雪兔、松鸡、狍子、松鼠、蛙类、雏鸡。同年,大兴安岭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发
出《关于禁止猎扑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确定1987~1992年为禁猎期,本局对狩猎枪支进行
调查摸底,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持枪入山。各林政防火检查站严格控制入山人员,凡发现猎扑
工具一律没收严肃处理。
1986年,林业局制定狩猎罚款规定;对持枪入山者罚款50元;下套、下夹子、下网狩猎者
罚款100元;使用毒饵、炸药狩猎者罚款1 000元; 使用军用枪支狩猎者罚款500元;越界狩猎
者罚款100元;无证狩猎者罚款100元;拒绝检查者罚款100元; 私卖(买)猎物及产品每只(斤)
按卖价 3倍罚款;猎捕每只松鼠,飞龙罚款62.50元;猎捕雪兔、鸳鸯、松鸡每只罚款250元;
猎捕狍子每只375元;猎捕蛙类每只12.50元;猎捕每只雏鸡37.5元;猎捕每只鹿罚款2 500元;
猎捕每只水獭、紫貂、貂熊罚款1 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