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防火制度
第四节 森林防火制度
每年3月15日至7月15日, 9月15日至11月15日分别为本区春季和秋季护林防火戒严期。护
林防火制度1965~1967年, 主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森林防火条例》。1968 年,开始逐步
建立本区护林防火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狩猎管理制度》、《生产用火管理制度》、《防火
期入山管理制度》、《巡逻制度》、《值班值宿制度》。
1969~1972年,对建立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对生活用火做出统一规定,对生产用火
严格审批程序。并规定五级风停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1973年,制定《森林扑火制度》,在
进入防火期前,落实扑火队伍、物资和设备。1975年,把有关规章制度装订成册下发各单位。
1976年,制定《新林区护林防火暂行条例》,规定防火期内入山人员须持入山证,各种机动车
辆要安装防火罩,持有防火通行证,否则不准通行。
1979年,《新林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入山人员要严格遵守,入山不带火,野外不吸烟
制度,严禁在野外烧荒,上坟烧纸,不准在生产中使用明火等。
1982年3月以后,推行森林防火经济承包,实行区长、镇长、场长、工段长负责制。各乡、
镇、场、所的辖区面积,就是该单位防火承包责任区。每年春防开始前,由区长同各承包区的
乡长、镇长、场长、所长签订防火责任状。责任状规定:宣传教育、巡护检查、林火扑救等目
标,实现责任状目标,由区给予奖励,达不到目标的受罚(分别奖罚奖金总额的20~30%)。
1983年,在实行承包的基础上,实行了重点布防制度。在全区交通要道口设立护林防火检
查站17处 ;在火险等级高的伊北工区、林碧铁路32公里处、富乐和富林建立4处防火外站;对
塔源、 林海、宏图的铁路沿线易发生火车闸瓦火地段,在防火戒严期,由承包单位每公里配1
人看守。同年,对一年一度打烧防火隔离带的做法,形成制度,对需打烧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和
打烧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1988年,为吸取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把5月6日定为“反思日”并
制定了《新林区森林防火十项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防火检查制度》、《联防制度》、
《值班值宿制度》、《野外生产审批制度》、《防火巡护制度》、《开设防火线制度》、《重
点段看护制度》、《火情报告制度》、《清理火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