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伐区验收
第六节 伐区验收
1967~1972年,正值“文化大革命”高潮,林业局对伐区不进行验收,只进行伐区调查设
计,无拨交手续。伐区作业质量由林场生产股验收,手续不健全,产生采伐不到界,留半截号;
应采未采、秃头、蜡千子、站杆不采;半截头、倒木不集;装车丢件子等问题。
1973年,木材生产科根据黑龙江省林业总局(72)龙林总 175号文件精神, 开始组织伐区
检查验收。当时验收比较粗放,一年仅进行一次,约束力不强。验收仍然以各林场检查为主。
有的林场组织生产股、劳资、工会等部门联合检查验收;有的林场生产股进行验收。
1974年,生产科每年对伐区进行一次验收,林场每年进行二次验收。持续到1977年。
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伐区质量检查评比试行办法》,局对场每半年进行一次伐区检查,
全年总评;林场每季度检查验收一次,半年小结,年终总评。伐区质量明显提高,采伐到界,
应采未采很少,清理面积达85%。
1981年,林业部下发《国有林伐区作业检查评比标准》。林业局根据“标准”规定,每季
度检查验收一次,林场每月对伐区检查验收一次。大兴安岭林管局每半年对我局伐区检查一次。
伐区基本上达到“采一号,集一号,清一号,净一号,验收一号”的要求。1982年和1983年,
本局伐区作业质量列林管局第一位。1984年,制定《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与奖惩暂行规定》。
实行林业局、林场、工段三级验收。
林业局验收由木材生产科、资源科、营林处联合进行。实行伐区验收单制度,参加人员在
验收单上签字,谁检查谁负责。伐区作业质量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项目。当年伐区作业质量取
得林管局第一名。
1985年,新林林业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伐区验收办法,制定《伐区检查评比和奖惩办法》。
局生产科技术人员分片包林场伐区;林场生产股人员包工段, 责任到人,实行目标化管理。
由过去伐区生产结束后验收,改为在伐区作业结束前5天,由林场向林业局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生产科派员会同有关科室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中以森调设计为依据,从严验收。合格由局发给《伐区验收合格证》,准予转移到新
伐区。当年,伐区合格率达100%。
1985~1988年,本区伐区验收,严格执行“伐区验收标准”规定,从严验收。各林场把伐
区质量管理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严格自检验收,不合格的伐区、重新清理,合格为止。伐区作
业质量分数年年达到96.5分以上,合格率达100%。连续被评为大兴安岭林管局伐区管理先进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