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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木材销售

第三节 木材销售



 

  本局木材销售按国务院1954年批准的《中央林业部一九五四年全国统一支拨暂行办法》,
实行木材保送。

  林业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每年派人参加国家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木材订货会议,
直接和需方签订供货合同,并与铁路有关部门编制供货和配车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材种、品等、
数量,由贮木场检尺、负责保送到需方。发生误差,由供需方按“办法”规定,协商解决。财
务、划拨结算由局财务科、林场财务股办理。木材调运、支拨由局木材科负责。

  1967~1988年,全局累计销售木材15 166 798立方米。

  木材价格和售价:本局自1967年销售木材,至1988年,依据国家木材售价组织销售。

  1967~1980年,执行木材出厂价格的基础价为1立方米65.00元。本局每立方米平均售价68.54
元。

  1981~1986年10月,执行木材出厂价格的基础价:1立方米84.00元。本局每立方米平均售
价达92.00元,最高的年份售价达105.00元。

  1986年11月~1988年,执行木材出厂价的基础价:每立方米119.00元。本局实际售价每立
方米平均售价达145.12元。

   1967~1988年木材产量、小薪材比重及各林场小薪材产量
   单位:立方米



   1967~1988年木材销售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