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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经济管理

第一节 集体经济管理



 

  1970年,设立区地方工业科。1975年7月,林产工业科、农副业科、地方工业科合署办公。
1978年3月,恢复林产工业科,地方工业科变为林产工业科的一个股室。1982年1月,设立新林
区集体经济管理处。12月,撤销新林区集体经济管理处,设立林产工业科,地方工业的管理归
林产工业。

  新林镇集体经济管理是由镇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对各集体企业的人事、财务、物资实行统
一管理。镇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设工业助理1人,专门负责协调各企业之间的生产,解决生
产中出现的问题。产值、产品、产量、利润由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局下达指导性计划,由镇集体
经济管理委员根据指导性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导各厂生产。新林镇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设集体
财务,各集体企业设分财务,帐目处理,由镇集体财务统一管理。集体经济坚持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按劳分配、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