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分 配
1978年以前,各镇乡及区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计划由区负责审批,自行施工建设。住宅分
配权归建房单位。
1978年起,新林镇内属林业系统的住房分配权归房产科,其它镇乡及区直属单位的住宅分
配权仍归建房单位。住宅分配原则和程序是:以住户常住人口户口为依据,由住房户申请,经
所在单位或街道委员会审核,房管员调查核实,房产科统一分配。
二、租 金
1985年,对所有住宅进行全面的丈量和注册登记后,参照国家公房收费标准制定了本区住
宅收费标准,从1986年开始执行。
新林镇内红砖住宅区及职业高中以北的砖木结构住宅,每平方米0.19元,其它住宅区每平
方米0.23平方米。自己取暖的阁楼,每平方米0.26元。 集中供暖的住宅楼,1楼每平方米0.28
元,2楼以上每平方米0.35元。集中供暖的阁楼及4户房,每平方米0.35元。各镇、乡自管住宅;
参照此标准收费。
三、维 修
1977年以前,居民住宅的维修,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1978年,房产科成立由5名技术员
40名工人组成的维修队,负责新林镇内住宅维修,到1979年,维修住宅1 476户。1980年至1985
年,共维修住宅2 719户。1986年至1987年,维修住宅3 569户。
1988年,维修住宅327户。其中:维修火墙1 600平方米,火炕1 450平方米,屋面2 600
平方米,天棚9 600平方米,火炉1 000平方米,烟囱673个,粉刷墙壁6 750平方米。
四、商品住宅
1988年,本区试行商品住宅。10月,第一幢4层商品住宅楼建成。按基本造价出售,年底
全部售出。解决49户职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