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四章 分配方式
1965年,对参加农业生产的工人,实行工资制,福利待遇不变。1967年,对企业办农场,
农业生产计划,由区农林组安排,统一管理,农工实行工资制,产品由区农林组安排销售,主
要供给机关食堂和职工、家属。同年,各林场组织农业家属队进行农副业生产,林场解决种子
和生产费用,产品林场包销。家属队队员实行记工制,日值1.50元至1.80元,按月借支,年终
结帐。
1968年秋季,对自产秋菜的分配原则是地产地销、产销直接见面,多余的外调。
1969年1月,农副业实行统一核算,企业抽调的工人,评工记分,按月开支, 家属和青年
每个工日借款1元,借款作预支明细表,经领导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支款。
1975年,公积金按当年总收入提取,农业提取15%至18%,副业提取20%至25%。公益金,提
取当年总收入的5—8%。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在年终分配统一缴农副科代管,分队记账,有
计划使用资金。
公积金管理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积金动用时,必须由生产队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
大队审核,林场主管领导批示,报区农副科批准,通过银行信汇。
公益金管理使用用于队员福利。用时,提出书面报告,报大队、林场、农副科审核后,由
银行信汇。
1971年,公积金按当年收入提取,农业提取10~14%,副业提取15~20%。公益金按当年收
入提取3~5%,不准用于奖励和劳动保护。当年队员分配值,平均每日工资最高不高于 2级力工
工资水平。
1984年,公积金的提取,农业按总收入的6%提取,综合日值1.5元以下的提取 2%,综合日
值1.5元至2元的提取4%。副业按总收入的10~16%提取,综合日值1.5元以下的,提取10%,1.5
元到2元的提取13%,2元以上的提取16%。公益金提取按当年农、副业总收入提留2~4%。
区生活服务公司资金提取,在上缴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中提取5%,交生活服务公司财务统一
使用。
奖励金提取按参加分配的人数平均每人不得超过5元。
1986年至1987年,对有的次小薪加工生产单位,按农、副业总产值的13%提取。
1988年奖励基金按利后10%提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