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电所 1971年1月,成立新林区供电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2人,技术员2人,电工和其它人员21
人。各林场设供电组,配3~5人。
供电所负责全区供电管理和新林镇电费收缴工作。供电组负责本单位供电工作。
1973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指示精神,撤销新林区供电所。3月份,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电
业局新林供电所。原新林区供电所,林场供电组人员和设备划归地区电业局统一管理。是年5
月,新林供电所在塔源、塔尔根、翠岗、碧洲、大乌苏等林场,设立派出机构一营业站。
供电所和营业站负责供电运行和营业管理业务。
1974年8月,新林保线站撒消。同时将新林、塔源、大乌苏、碧洲、翠岗、塔尔根等6个原
新林区保线站人员、设备划归地区电业局统一管理。
供电所为科级单位,设党支部书记1人,所长1人,下设政工员、技术员、材料员、监查员
各1人,共有职工86人。营业站配3~7人,负责人1人。
1975~1988年,先后成立宏图营业站,校表室,电力安装队,新林营业站。至1988年2月,
新林供电所设生产技术股、财务股、材料股、行政股、劳资股、安全股、营业管理股、集体经
济队和工会、共青团、党支部、政工等股室。下设保线站、标检室和新林、塔源、宏图、大乌
苏、碧洲、翠岗、塔尔根等7个营业站。
新林供电所共有职工158人,其中,干部25人,工程师3人,初级技术人员19人。办公室面
积400平方米,车库、食堂、仓库、宿舍等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各种设备152台。
新林供电所自1973年成立到1988年,加强电力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电
力运行,满足新林区用电。搞好电费收缴工作,1973年收缴电费100万元,1978年收缴电费201
万元,1988年收缴电费501.1万元。
1973~1988年配电线路与变压器情况表
计算单位:公里 KNA/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