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制改革工作
第二节 体制改革工作
1982年,整理汇编《新林林业局企业整顿材料汇编》上、中、下三册,计13万余字;《新
林林业局经济责任制》1~8册,15万多字。巩固了企业整顿成果,奠定体制改革基础。
1985年4月,制定局(场)长负责制及院长负责制方案。政企分设,职责分开,简政放权,
合并机构,改革领导体制和部分管理体制。
1985年8月,本区根据人口、生产规模,确定年木材生产任务10万立方米以下的林场(乡、
镇)机关干部编制69人,其中党群干部13人,行政干部45人,乡、镇政府干部11人。 年产10万
立方米以上的林场(乡、镇)机关干部编制74人。确定区、镇(乡)两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区政府
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在财务管理上,企业、地方财务两条线。
是年,实施“局、场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场长负责制的实施单位有:塔源、红林、宏图、
大乌苏、碧洲、翠岗、塔尔根7个林场;林海、富林2个经营所; 新林、翠岗2个木材综合加工
厂;基建工程一处,利民建筑公司,筑路工程处,机修厂。
本局给实行场长负责制的单位7个方面的自主权。
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情况下,有权支配上级核定的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
有权开展多种经营和其它生产门路。有权对做出成绩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违犯纪律的
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一次性罚款。有权采购林业局不能供应的急需物资。有权对
本单位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置。有权对本单位行政副职人选,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处置
特殊情况下的问题,事后上报。
是年,本局划小经济核考单位。建立企业内部银行。财政管理体制为二级管理,三级考核。
各林场变成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并制订企业内部银行考核办法。
基建工程一处,筑路工程处由原来处统一考核变为以施工队为独立单位进行核算,施工队
在处财务股立户。
林产工业公司和营林处下属的综合加工厂,营林大队亦独立核算,在工商部门注册和在工
商银行立户。综合利用由过去利润分成改为成本包干,只负担产品税,其它税由局统一缴纳。
是年8月,本区在卫生系统全面推行院(所)长负责制和技术职称聘任制。
1986年2月,本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林林业局局长决策程序法”,并实施。
是年,本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新林林业局局长、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新林林业局局长、场长经济责任制”和“局、场长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1980~1988年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木材生产、营林生产以承包作业组的形式进
行。基本建设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指标承包责任制以及投资包干责任制。多种经营实
行联产计划和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超支不补,并扣回奖金,
节约费用二八分成。商业实行集体承包、租赁经营。
1988年1月,制定和完善“新林区(局)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
是年2月,局长与7个林场场长、翠综厂厂长签订1988年度承包经营经济合同书。各林场场
长与本单位副场长,副场长与主管股室股长和段、队、所、厂长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
局每季度对林场考核一次,林场每月对基层单位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森林经营、
产量、利润、品种质量、产品质量、设备核定、物资消耗、生产成本、资金利用、合同兑现、
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
区(局)完成与大兴安岭地区和林管局签订的承包合同; 7个林场和翠综厂也全面完成与林
业局签订的承包合同。兑现合同,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