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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商标管理

第三节 合同、商标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

  根据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在全区建立18个经济合同网,同时进行经济合同鉴证工作。至1988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80份,
鉴证金额4 984万元。合同签约总数为4 884份,金额共88 836万元。履约合同4 000份,履约
率达80%。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1起,追回损失1万元。

  1986年,建立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8年,重新调整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
任2人,仲裁成员5人。

   二、商标管理

  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商标和广告的管理工作上,只限于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上。商标注册权归国家工商
局。

  1987年,经国家工商局审批,大乌苏兴国卫生筷子厂的卫生筷子,获得《雪花》牌商标注
册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