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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委工作机构

第十五篇 党政群团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

第一节 区委工作机构



  

  1965年2月,经林业部政治部批准,中共大兴安岭地区委员会决定组建中共新林区委员会。
根据林业部(1964)101号文件指示, 新林区政府与新林林业公司实行政企合一体制,新林区党
委也是新林林业公司党委。区委设政治部,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监察委员会、组织部、宣传
部、干部部、财贸工作部。

  1967年12月10日,新林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取代党、政、企领导机构,实行革命委员会一
元化领导。

  1969年2月2日,建立区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1970年8月7日,召开中国共产党新林区
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新林区委员会。

  1973年6月6日,新林区委根据大兴安岭地委指示,恢复党委工作机构,设纪律检查部、组
织部、宣传部、办公室。

  1977年6月25日, 根据大兴安岭地委要求,为加强对全区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区
委决定恢复建立区委党校。11月25日,根据上级要求,将原属区政府领导的“知识青年上山下
乡工作办公室”改由区委领导。12月 6日,区委决定设政治部,协助区委管理纪律检查部、组
织部、宣传部、办公室。

  1979年7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 中共新林区委二届九次全体
会议选举产生中共新林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撤销区委纪律检查部。

  1980年3月,根据上级要求,撤销区委政治部,各部办直接归区委领导。7月19日,根据黑
龙江省办公厅(1980)42号文件,区委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划归政府领导。

  1981年6月16日,区委决定设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83年4月16日,成立区委统战部。6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
新林区第三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从此,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区委工
作机构中划出。 8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委指示,设立中共新林区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11月5
日,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文件要求,区委设立老干部科,同时撤销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86年 3月10日,根据黑龙江省委、大兴安岭地委指示,区委决定将区委贯彻中央紧急通
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临时机构改为常设机构,改名为区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办公室。

  1988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委要求,区委决定撤销区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10月,设立区
委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