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制度 一、干部吸收录用
1979年前,共从工人中吸收干部1696人,复员退伍军人中吸收干部23人,代课教师中吸收
干部1人,社会青年中吸收干部50人。
1980年,根据大兴安岭行署人事局(80)4号文件和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80)61号文件,为
公安部门的刑事、治安、户藉民警17人改办了干部手续;为银行、税务、计划生育部门招收录
用9人。1981年,根据上级精神,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户籍、治安、刑事、司法等5个警种和三
机关内的“以工代干”人员52人改办了干部手续。按黑龙江省人事局和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建
设银行的文件要求,从社会知识青年中招考录用了5人。
1982年,按照大兴安岭行署人事局、税务局联合发的大署人字(82)27号文件精神,从社会
知识青年和“以工代干”人员中,为税务局招收录用了15人。加强了税收干部队伍力量。
1983~1985年, 先后根据大署人字(1984)26号文件和黑人字(1985)198号文件精神,将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取得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在职工人17人吸收入干部队伍。将广播电视
大学毕业生中“以工代干”的11人和教育系统“内招”毕业的代课教师10人吸收入干部队伍。
1986年,按上级要求,人事科会同组织部、公安局、团委、教育委员会一起,为借调民警、
专职团干部、五大毕业生、以工代教等93人办理了转干手续。其中借调民警转干59人,专职团
干部13人。
1987年,按照黑人字(1985)198号、(1986)156号、(86)3号、(86)37号、大署人联(87)1
号文件要求,从公安局、检查院、法院、教育系统等部门吸收录用120人。 其中依据专业技术
职称录用12人,依据大、中专毕业文凭录用31人,依据“1968年前高中毕业并在工作岗位连续
工作五年以上的职工”录用11人,具备“拔尖人才”条件的录用1人,教育系统代课教师21人,
公安、司法部门民警和法警改干44人。
1988年,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局黑人字(88)65号文件,为工商行署管理局录用1名干部;根
据黑龙江省人事局、财政厅、公安厅(88)黑公政字117号和大兴安岭行署人事局、财政局、公
安局大公发(88)60号文件精神,交通监理人员转干2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65年,国家为了解决本区开发建设所需各方面人才,分配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61
人。这批毕业生专业覆盖面较广,包括林、农、工、医、师范、政法等类院校17个专业。1966
~1976年,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142人,中专毕业生204人。在分配去向上,按照上级要求的知
识分子到第一线锻炼成长的精神,大部分分配到学校、医院、工厂、林场等基层单位。1979~
1988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413人,其中大专以上105人,中专308人。 分配去向上坚持面向基
层生产第一线和补充区(局)机关急缺专业人才,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
1988年末统计,共接收大专毕业生878人(不含教育系统内招教师),其中大专以上321人,
中专毕业生557人。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人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69年,始有军队干部转业至本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的政策和规定,在分配去向上坚持从本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实和加强基层生产
第一线和工作较薄弱的单位。职务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及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年龄、身体状况、
专业特长、在军队中所担任职务等具体情况分配工作。至1988年末,共安置军队转业和复员改
办转业干部22人。其中团职2人安排在处级干部岗位,营职5人安排在科级干部岗位,连排职15
人安排在股段级和一般干部岗位。在适当照顾专业特长方面,有5人根据实际情况受到照顾。
对4名复员改办转业的干部履行了改办手续,并恢复了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