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分级管理
1965年3月,设干部部,与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干部管理和编制管理工作。1973年11月,
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各区机关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下发后,取消干部部。根据新林区革命委员会
(73)96号文件精神,成立新林区革命委员会人事科。管理行政股段级以下的干部,组织部负责
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党群部门的干部。1982年4月 5日,新林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字(82)5号文
件决定将区革命委员会人事科改称新林区人民政府人事科。 1984年2月21日,人事科改称人事
监察科。除了负责管理组织部管理范筹之外的一般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等工作外,还承担
行政股段级以下的一般干部的监察工作。同年 5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干部管理实行
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调整人事科对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逐级对下只
管一级的要求,改革原来对下管理科级和股级二级干部的管理方法,正副科级归区委管理,股
段级干部由各基层单位自行管理、使用和任免。在林业企业内部,允许各单位任用符合干部条
件的工人做干部工作。在实行承包的单位,对选举上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人可按干部管理,落
选后仍回生产岗位当工人。也允许将不称职的干部安排工人工作,保留干部身份。教育、卫生
系统的干部自行管理。
1987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区政府进一步推行局、厂长负责制。实行林业局局长任免纯系企业性质的科、室、办、公司的
正副科长、主任、经理、各林场正副场长和建筑工程一处、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筑路工程处、
翠岗综合厂、新林木材综合厂、新林林业机械厂、富林森林经营所(金矿)、兴国卫生筷子厂的
正副主任、厂长、矿长、所长,局职工医院、妇幼保健院、技工学校的正副院长(校长)和属上
述范围内的行政研究员(科级)也由企业行政管理。林业局所属的各基层单位行政股段级干部的
任免由过去党委任免改为场长(主任、经理、院长、校长、厂长)任免,行政人事干事承办手续,
人事监察科备案。
二、以工代干管理
因本区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承担着县级政权和林业企业管理两种职能。国家定编干部
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每年使用大批以工代干人员。1984年以前,对以工代干
人员缺少统一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管理混乱。
1985年,制定《新林区关于加强以工代干人员管理工作的办法》。对使用以工代干人员的
原则、条件、手续及考核考察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至1988年末,共使用
以工代干人员1 425人。
以工代干自然状况统计表
三、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1979年前,本区没有制定专业技术干部统一管理办法。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都分布在生产
一线,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
1980年,根据林业部大兴安岭林管局大林(80)26号文件精神,成立新林区工程技术干部技
术职称套改、晋升考评委员会。负责工程、农业、卫生、会计、统计等各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
称套改、晋升工作。并按技术职称类别划分考评小组。 1981年3月,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套
改、晋升考核委员会改为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定工作分为职称套
改复查、职称考核评定、职称晋升三个方面。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
称由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批准授予;助理工程师级以下职称由本区批准授予。
1983年9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停止职称评定工作。1987年3月,按中
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通知要求,
重新开展职称评定和自然晋级工作。至1988年末,全区有专业技术职称干部2 094人(含以工代
干)。其中高级技术职称60人,中级技术职称424人,助级技术职称754人,员级技术职称856人。
这些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区政府发给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同时建立科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