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编制管理 1965年,编制工作由区政治部下设的组织部和干部部负责。1973年后,人事科配兼职人员
管理。
1982年 2月,成立新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对编制进行整顿。制定具体的
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将编制定员登记注册,严格管理。编制管理原则为:坚持在区(局)党委
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精简上层,充实和
加强生产第一线;机构设置本着有利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改变分兵把口,分散管理的状况。
减少机构层次,减少部门头续,坚决取消重叠机构;人员配备精干合理,提倡一专多能,对编
余人员采取离职学习的办法进行培训;按省关于企业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人
员比例。管理办法为:编制日常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承办,由编制委员会下达编制定员,特殊
情况和生产任务变化必须增编、增设机构或改变机构名称的,一律报请编委批准,否则自行增
编一律无效。编制定员依据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随生产方式、劳动组织和生产工艺的改进,
“双革”等措施的实现,及时修改,逐步完善。编制定员确定后,非经编委同意,各职能部门
不得任意从基层单位抽调和借调人员(专业技术干部除外),基层单位也不许擅自向外借出人员。
新建扩建项目未经批准前,不得过早配备人员,已经批准的,根据设计定员和计划投产时间分
期分批配备人员。编制定员管理与劳资计划、财政管理相一致。凡编委下达的行政编制,财政
部门都予以承认,劳动工资计划依编委意见管理,干部的劳动工资计划统由编委控制,超编单
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执行一支笔批编制的制度。
政府机关编制表
林业局机关编制表
乡镇(林场)厂处所干部编制表
党群团机关编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