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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事监察

第五节 人事监察



  

  1987年以前,人事监察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

  1987年11月,根据国发(1987)74号文件要求,成立新林区人民政府监察局(林业局监察科)。
设检查办公室、审理办公室、调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编制16人。全区8个镇(乡)及物资科、
粮食局、大修厂、新林木材综合厂、翠岗木材综合厂、筑路处各设专职监察员1人。其它基层
单位均设兼职监察员 1人。部分生产工段设兼职监察联络员,同时聘请特邀监察员。是年底,
有专职监察员15人,兼职监察员19人,兼职监察联络员221人,特邀监察员234人。形成专管成
线,群管成网,全方位,多渠道的区、镇乡、工段三级监察网。

  1988年,制定《新林区人民政府、新林林业局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新林区、新林
林业局行政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新林区(局)廉政举报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并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同年6月,监察局对全区272名行政监察对象的政治、经济等方面情况
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制表存档。10月,监察局设举报中心,配专用电话,基层单位相继设举报
电话和举报箱。共有举报电话39台,举报箱99个。派专人管理。12月,为基层38个单位的科级
行政干部建立廉政写实档案。根据目标责任制、群众评议和自检报告等程序,每季进行一次廉
洁考评,年终进行总评,分别记入档案,做为考核使用、提拨干部的依据。

  1987~1988年,监察局共受理各类案件13起,其中,行政记过1人,警告1人,通报批评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