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老干部
第六节 老干部
1980年,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实行干部退休制度。1981年6月16日,成立老干部
工作委员会。同年12月,成立老干部办公室。1983年,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84年,成立
老干部科。建立离退休干部临时党支部,老干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根据上级规定,编
制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对离休干部,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
略为从优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多支付 1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
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百分之百支付工资。 1986年,区政府投资建老干部活动室,面积300平方
米。内设阅览室、图书室、棋类室、球类室、游艺室、休息室等。各活动室配专职服务人员。
区职工医院设老干部诊室,病房3个,病床10张。
至1988年,有离休干部100人,其中,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1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
活待遇46人。有退休干部18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