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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制度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制度



 

  建局初期, 职工全部从外局调入,有固定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4
种用工形式。1968年后,接收大批上海、浙江等地的知识青年。1972年,开始办理长期临时工
转正。至1974年,有6 509名长期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全部取消长期临时工。1976年后,每
年有退伍军人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本区,均按正式职工安置。1978~1979年,知青返城,
劳动力缺员,经上级批准,从企业职工子弟中择优录用符合就业条件的 5 218人为固定职工。
1980年后,为适应林业生产的需要,每年根据退休等原因造成减员的人数和上级批准的补充定
员指标,录用企业职工子弟为固定职工。1983年起,经上级批准,每年招用300~500名季节临
时工,用于冬季取暖,锅炉等岗位和其它季节生产缺员岗位。工作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企业
固定职工相同。合同期满辞退。1985年,改革劳动制度,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
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在用工制度上,实行多种用工
形式,改变了单纯靠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劳动力的局面。试行劳动合同制,实行企业局长、场
(厂)长负责制和承包经济责任制。

   职 工 人 数 情 况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