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定额

第四节 劳动定额



  

  1965年,在山上木材生产工序和基本建设单位的生产工组中执行东北林业总局颁发的《东
北、内蒙古林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林业部颁发的《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区和镇
(乡)两级都设专职定额员,负责劳动定额的管理和计件工资的审批工作。1979年,贯彻执行黑
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发的《林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大兴安岭林管局颁发的《林业生产补充劳
动定额》,在基本建设战线执行林业部当年颁发的《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黑龙江省
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1981年,本区养路工人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制,为适应生产需要,区制定《新林区公路养护
劳动定额》。1982年,由于部分单位用跃进—30汽车运输建筑材料。 区制定试行《跃进一130
汽车运建材劳动定额》。同年,基层单位进行木材综合利用生产,普遍用圆锯割制小规格材。
为加强管理和适应生产需要,区制定试行《简易圆锯制小规格材劳动定额》。1983年,区制定
《五。捣背原木生产劳动定额》,用五。拖拉机捣背原木生产的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是年,
区劳资科设定额站,定额员4人,负责全区劳动定额管理。

  1986年,贯彻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颁发的《营林生产劳动定额》。1987年,区定额站为大
乌苏卫生筷子厂制定试行《卫生筷子生产综合劳动定额》。1988年,根据制材生产的具体情况,
区制定试行《圆锯制材生产劳动定额》。至此,全区应用各种劳动定额,进行计件生产面已达
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