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险 职工享受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婚假 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工资照发。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假期工资照发。从1980年4月起,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的
产假延长至4个月,其丈夫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3天,工资照发。
职工离(退)休和退职 1977年开始办理职工离退休和退职业务,职工工作到规定年龄(轻
体力劳动男60岁,女55岁;重体力劳动男55岁,女50岁)享受退休待遇, 退休后工资按其加入
工会和参加工作时间划分。工龄满20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100%支付工资;工龄满20年,建
国后参加工作的,75%支付工资;工龄不满20年的,按退职处理,支付工资的60%。虽系建国后
参加工作,但是独生子女的,另加5%支付工资;工伤退休,按80%支付工资。 1986年,执行黑
龙江省黑政办发76号文规定;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 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过薪金制的,另
加20%;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另增15%,工龄
满30年以上的,另增20%; 1953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
的,另增5%,工龄满30年以上的,另增10%。
1987年3月,建立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业务。养老金的提存率按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5%和
个人标准工资的3%,其中1%上交大兴安岭地区作为管理费。 1988年1月,建立固定职工退休金
统筹业务,把过去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的退休金统筹划归区劳资科统一支付和管理,退休金的
提取率是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其中0.2%上交大兴安岭地区作管理费。
伤亡 职工在工作期间公伤,工资按100%支付,医疗费和转院的旅费全部由企业报销;私
伤和病假,工资按其工龄长短,规定百分比开支(工龄不满2年的50%,满2年不满4年的60%,满
4年不满6年的70%,满6年不满8年的80%,满8年以上的100%),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全部报销。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但建区以来,实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药费也由企业
报销50%,其它费用全由个人自理。
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公伤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私伤的一次性支付2个月
企业平均工资。 职工死亡后的抚恤救济费按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公伤的供养1
人每月支付本人标准工资的25%,供养2人支付40%,供养 3人以上的支付50%,支付到失去供养
条件时为止。私伤的,供养1人一次支付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2人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本
人标准工资,供养3人以上的,支付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
死亡者满 1周不满10周岁的,一次性支给企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满1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
支付企业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探亲假 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都享受探亲假待遇。1980年以前执行国家的探亲假为:工作
满一年的已婚职工,一年内不能与配偶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一次
探亲假,假期30天(旅途假另计,下同),工资照发,车船费报销。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不
与父母同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工资照发,
车船票报销。1981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增加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探望父母一次的规定(仅限于
不与父母同住在一起的),假期20天,工资照发,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
部分由工作单位核销。
疗(休)养 1979年恢复执行职工疗(休)养制度,区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做到
老工人、老干部、劳动模范,知识分子优先。1988年末统计,共与19家职工疗养院建立疗养关
系,职工疗(休)养达2 497人次。
职工疗(休)养情况表
困难补助 1965年建区,即由各单位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补助,支付现
金,每年年终发放一次。1979年后,由区工会统一管理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区政府每年拨款6
万元左右。
1984~1988年困难补助情况
单位: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