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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救济

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救 济

  1975年,始由民政科管理社会救济工作,救济对象为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和鳏、寡、孤、
独中无劳动能力者。每月发放固定生活救济费。发放标准1975年至1980年为每人每月8元;1981
至1985年为每人每月15元;1986年至1988年每人每月23元。对因人口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暂
时没有工作无收入者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至1988年末,民政科共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39.8万元,
临时生活救济费6.2万元。

   1975~1988年社会救济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二、支援外地灾区

  1985年 4月,黑龙江省呼玛县出现倒开江现象,部分地区受水灾。新林区政府动员全区人
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捐款 6.7万元,并通过民政部门负责为灾区人
民建房400平方米。

  1987年 5月,大兴安岭北四局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本区民政部门积极组织全区人民捐款捐
物,支援灾区。 2个月时间内,募捐的棉被、棉衣、棉鞋等其它物品20 000余件,人民币12.6
万元,粮票80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