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福利
第四节 社会福利
1980年3月,为妥善安排社会残疾人生活, 经上级批准,成立社会福利被服厂。区政府拨
厂房200平方米,职工自筹资金1万余元。安置30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5人。承揽服装加工和定
向为本区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当年创产值30万元,盈利6.5万元。 同年12月,根据区政府要求,
除厂房外,人员、设备全部移交新林镇人民政府管理,退给民政部门补偿款1.8万元。
1985年9月,民政科报请区政府批准,利用新林镇补偿款购置设备, 重新筹建社会福利被
服厂。职工自筹资金2万元做为流动资金。招聘1名退休干部任厂长。同年10月正式投产。安置
24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2名,占职工总数的50%。1986年4月,成立社会福利调合漆厂,银行贷
款2万元,职工自筹资金3万元。9月23日正式投产。安置20人就业。 其中,残疾人10名,占职
工人数50%。 是年,社会福利被服厂和调合漆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加强
管理,调动了职工工作积极性。盈利额逐年提高。1988年,两厂全部退还自筹款和银行贷款,
被服厂积累公共资金达3万元,调合漆厂积累公共资金8万元。职工日工资达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