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收容、遣送
第六节 收容、遣送
1985年 6月,大量农民流入本区,不法分子乘机作案,影响社会治安,同年11月,区政府
指示民政、公安、房产和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外地流入人员进行清理。 收容320余人。在安排好
收容人员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查清流入原因、住址和籍贯后,坚决动员、遣送
回原籍。1986年 3月,区政府制定《关于清理自流人员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当年3~5月,连
续3次大规模清理自流人员,动员和遣送回籍532人。其后,坚持常年清理自流人员。
1988年末统计,共动员自流人员返籍2183人次。其中,遣送至大兴安岭地区收容站38人,
建议公安部门收容审查有作案嫌疑的15人。在生产单位不符合就业手续的1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