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访制度 “文革”期间,群众来信来访形式被当时盛行的“大字报”、“大辩论”所代替。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
重要渠道”和“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的理论指导下,遵循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 认真执行三重新(上访老户问题重新认识、重新调查、重新按政
策处理),一回避(原办案人员回避)和四宜(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宜解不宜结、宜粗不宜细、
宜宽不宜严、宜稳不宜急)的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黑
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和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区信访工作实
际情况,制定《新林区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共8章32条。
1982年,制定《新林区信访办公室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了主任、副主任、办案员、接待
员和文档员的责任,实行百分考核,并与奖金挂钩。制定《信访接待制度》,其中包括区领导
每星期一、三、五轮流值班接待处理制度,实行后,减少了越级上访现象,增强了公开办事的
透明度,受到群众好评。制定《信访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形成的
文字材料统一书写、编号、立卷归档。
1987年,信访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先后制定《信访办公室主任目标化管理标准》、《信
访办案员目标化管理标准》和《接待员及文档员目标化管理标准》。定期考核。
历年信访部门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列入预算,在预算内实报实销。
信 访 处 理 流 程
注:□代表信访内容 →代表收访问题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