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预审看守 一、预 审
1965年,公安局设预审员 2人。军管期间,预审工作合并于审判组,形成了预审结束,审
判开始的局面。1974年,公安局预审股单设,预审工作是以接触被告人开始,直接对人民法庭。
1979年,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由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反革命案件及各
类刑事案件。1982年,随着机构的升格,预审股改为预审科,配备4人。公、检、法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看 守
1965年,看守所设在与公安局相邻的一间板夹泥的房舍里。1966年,在公安局办公室院内
建300平方米砖木结构的看守所。1977年,将看守所改建在西山脚下,前后两栋,400平方米。
1981年又扩建150平方米,后这些房屋全部移交给新林区勘察设计室。 1984年,看守所重新改
建成共有1 000平方米,砖木结构的监舍和两层楼房的办公室。 1987年,又增建了犯人食堂和
警卫室一栋约100平方米。监室为300平方米,分大小11个监号,监室内有洗澡间,监室和办公
室均系暖气取暖。看守所占地总面积约2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 100平方米。看守所设指导
员1人,所长1人,副所长1人,政治管教2人,生活管教1人,看守警18人。
1966~1988年羁押犯人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