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内保、森保
第七节 内保、森保
一、内 保
1965~1966年,设 3人负责内保工作。1967~1974年,内保和政保合在一起,负责企业安
全保卫工作。1975年,内保从政保中分出,单独设立了内保股。1982年改为经济文化保卫科。
1984年改为保卫科,配备干警 7名。各企事业单位相继建立了保卫股或设立专职保卫干部。根
据国务院在重点企事业单位成立经警队的文件要求,从1982年起,相继在翠岗木材综合利用加
工厂,新林区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新林区机械修配厂,翠岗贮木场建立了经警队。鉴于新林
区是政企合一的单位,内保阵地和治安阵地很难划清。1988年,公安局将保卫科合署在治安科,
基层企事业单位保卫股仍然存在。
二、森 保
1984年9月20日,《森林法》颁布实施。本区于1985年9月,成立了森保科,隶属于公安局,
配备一台专用车和一套照像机及勘察设备,配备人员 4人。到1988年,森保科共处理各类森林
案件200多起,为林业局挽回经济损失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