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人民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建立区人民检察院。设院长1人,工作人员4人。1967年10月,在“砸烂公检法”
的口号煽动下,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军管。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由新林区公安机关
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替检察院工作。1978年 3月,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
国恢复检察制度。8月1日,重新建立新林区人民检察院。设院长1人,工作人员7人,主要开展
刑事检察和经济检察工作。1981年,检察院设立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经济检察组、监所
监察组、办公室。1983年,增设法纪检察科,技术侦察科,政工科。至1988年,检察院设审查
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技术侦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工作人员28
人,其中: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