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人民法院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成立新林区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工作人员4人。1966年初,法庭开始正式受理
案件。1967年10月,在“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煽动下,区人民法庭实行军管,公、检、法
三机关合为一体,由新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替了法庭工作。1972年,公安机关军事
管制委员会被撤销,法庭工作由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接替。1973年末,重新成立新
林区人民法庭。1979年1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78)157号文件精神,新林区人民法庭改
名为新林区人民法院。下设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接待室。1982年,增设行政审判庭、办公室、
经济审判庭。1988年1月,增设告诉申诉审判庭,人员增加为30人。其中,设院长1人,副院长
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