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66年初,开始受理刑事案件。当时由于没有《刑法》,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根据党的政策
和审判惯例。当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起。1967年,审结刑事案件2起。 3月,“文化大革命”进
入高潮,各项审判工作都受到了影响,公、检、法被砸烂,部分干警被送到“五·七”干校。
10月,新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替了审判工作。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思想的支
配下,刑事审判工作敌我矛盾的反革命案件增加,冤假错案发生,一些人民群众遭到不白之冤。
1968年,平反6起“反革命”案件。1969年,平反7起“反革命”案件。1969年下半年,区革命
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接替了刑事审判工作。1973年初,人民法庭成立。刑事审判工作开始
排除“左”的干扰,着手纠正冤假错案,保证审判工作依照法律和党的政策进行。1979年,我
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刑事审判工作开始有法可依。1983年,中共中央开
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 8月,开始进行“严打战役”,依法从重从快地
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年“严打”斗争,共审结刑事案件92起,判处人犯98人。其中:
判处有期徒刑93人,无期徒刑 2人,死缓2人,死刑1人。1966年至1988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
件450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6起,杀人案件15起,强奸案件133起,伤害案件52起,盗窃案件
69起,经济案件12起,其它案件14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