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司法科组建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区人民法庭司法行政办公室管理。1981年1月10 日,区人
民政府依据上级指示精神,成立区司法科。科内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同年,塔尔根乡、碧
洲乡、宏图乡、林海乡、翠岗镇、大乌苏镇、塔源镇、新林镇、机械筑路工程处各设司法助理
员1名。1984年10月,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新林区律师事务所。1986年6月,翠岗镇、大乌苏镇、
塔源镇、新林镇、碧洲乡、塔尔根乡、林海乡、宏图乡成立司法办公室。1987 年1月,新林区
律师事务所在财务上实行“金额管理,定额补助”的管理办法。1988年1月,实行“金额管理,
自收自支”经济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新林区司法科到1988年底,人员增加为21人。有大专毕
业生5人,中专毕业生5人,律师4人,公证员2人。在各镇、乡和企事业单位设司法助理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