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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80年前,民事调解由区人民法庭管理。1981年1月10月,司法科组建后,接管了民事调
解工作。

   调解组织情况表



  1984年,大乌苏镇,机械筑路工程处的调解组织建立了调解卷宗。1985年,在全区调解组
织中,建立健全收案登记,调解笔录,回访记录,立卷归档。制定了登记制度,会议制度,评
比制度,回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使调解组织的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 1986年,对124个调
解组织进行整顿,使 7个二类调解委员会晋为一类调解委员会,消灭了三类调解委员会。并对
调解人员分层次,分批进行培训。2人参加省培训,12人参加地区培训,基层培训800人。同时
总结出预防纠纷的规律,对春季易发生排污水,田地等引起的纠纷,做好早期预防。对逢年过
节易发生的家庭纠纷,经常去访,掌握纠纷发生动向,并把纠纷的重点列为挂心户、重点户,
进行经常了解、积极预防,把工作做在可能发生纠纷的前面,形成调解信息网络,及时进行信
息的反馈。

  1987年,全区建立健全了三级调解网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设纠纷信息员780人。 13名
司法助理员去大兴安岭地区司法局进行业务培训。民事调解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1987年,纠
纷发生率比1986年纠纷发生率下降17%, 全年实现无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无非正常死亡案
件和无因调解方法不当引起上访案件。1988年,增加39个调解组织,整顿调解委员会10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