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律师 一、公 证
公证处在宣传公证知识的同时,开展各项公证业务。
1984年,编写公证知识宣传材料200份, 举办二期由各林场主要领导和公证联络员参加的
公证知识学习班,培训6 000余人,设公证联络员39人。 1985年,出宣传车宣传公证知识56台
次,印发公证知识材料750份,下发公证资料560册,举办三期公证员学习班,接待来信来访98
人,回访71次。1986年,发放公证知识宣传材料4期,2 400份。举办学习班一期,培训120人。
订购下放各种业务资料350册,下基层进行公证知识辅导48次,拒办3件不合法的公证申请。1987
年,印发简讯1 200份,出公证知识专栏2期,编写案例宣传材料6份,开办工程承包小型租赁、
借款合同等公证业务。 至1988年,累计办理公证3 004件,推动了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发
展,保护了企业和公民的利益。
1981~1988年公证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二、律 师
1980~1983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4件,民事纠纷代理11件,解答法律咨询361人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34份。1984年开展经济纠纷代理业务,聘请特邀律师1人,与委托单位签订
索要木材款的代理合同,标的达人民币70余万元。1985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新林林业局翠岗
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厂方修改和草拟14份承包合同,代理解决12件经济
纠纷,挽回经济损失389 811.43元。为林业局承办索要木材款案件40件,完成31件,追回外欠
木材款665 277.43元。1986年,为5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117件经济纠纷案件,标的达人
民币145 033.O0元,挽回经济损失48万余元。1987年,担任 7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受聘
林业局局长为常年法律顾问,为林业局拟写出《非统配材签订合同守则》,为企业代理经济案
件127件。 其中,诉讼案件4件,非诉讼案件123件,完成代理经济总标的达人民币294.5万元。
1988年,为 9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法律事务18件,其中:经济纠纷13件,
挽回经济损失8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