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兵役
第三节 兵役
一、义务兵役
1986年,区武装部进行第一次兵役登记, 共有1 800名适龄青年进行了兵役登记。自实行
义务兵役制以来,每年征集新兵、设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武装部、公安局、
卫生科等单位领导组成。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体检、政审、后勤等工作。对合格人员经征兵
办公室批准,下发入伍通知单。平均每年有70名左右的新兵到部队服役。从1968~1988年,共
进行21次义务兵征集,有1 740名青年应征入伍。
二、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
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
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管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自1981年开始至
1988年末,新林区人民武装部区进行了7次预备役登记,全区登记预备役的共544人,其中,204
人是技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