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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系统(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常振荣(女)1983年,被评为全国优秀班主任。

  张泽远 1984年,获国家边垂优秀儿女银质奖章。

  廖淑香(女) 1978年,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1981年、1982年被省评为“三·八”
红旗手。

  许金山 1985年,被评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刘尚玉1987年,被评为全国绿化先进个人。

  徐艳华(女) 1987年,被国务院评为投入产出调查先进工作者。

  洪国清1984年,被评为省计划生育系统先进个人。

  翟贤卿1984年,被评为省计划生育系统先进个人。

  管相兴 1986年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优秀“职工之友”。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
作者,企业民主管理优秀工作者。被省林业工会评为企业民主管理优秀工作者。

  荀德良 1982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1986年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优秀“职
工之友”。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崔政宪1987年,被林业部全国农林工会评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先进个人。

  王恩生 1988年,被林业部全国农林工会评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先进个人。

  李尚纯 1988年,被林业部全国农林工会评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先进个人。

  宁积发 1988年,被林业部全国农林工会评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先进个人。

  宋景海1985年,被林业部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

  张瑞珍(女) 1985年,被林业部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

  汪万贵 1985年,被林业部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

  付志民 198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扑火救灾”二级奖章。
1982年至1984年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

  王占国 198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扑火救灾”二级奖章。

  何米庆 198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扑火救灾”二级奖章。

  张忠强 198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扑火救灾”二级奖章。

  周玉友 1987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扑火救灾”二级奖章。

  周宝贵 1987年,被国家卫生部评为药品管理先进工作者。

  孙广太 1986年,被国家水力、电力部评为先进个人。

  王恩铭 1985年,被共青团中央评为振兴中华读书会先进个人。

  钟景升 1985年,被评为全国林业系统先进个人。

  李民 1988年,被建设部评为集体建筑系统企业家称号。

  商仲敏 1987年,被林业部评为物资系统先进个人。

  徐士库 1978年,被邮电部评为先进个人。

  邓和廷 1982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解增训 1982年,被省总工会评为生活保险先进工作者,1986年,1987年,1988年被省
林业工会评为优秀生活保险工作者。

  李景甫 1986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防火救灾先进个人。

  孟庆君(女) 1987年,被评为省“三·八”红旗手。

  李永林 1986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防火救灾先进个人,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
工作者。

  张海秋 1986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防火救灾先进个人,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
工作者。

  王 杰 1986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防火救灾先进个人。

  马仲秋 1986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防火救灾先进个人。

  姜国霞(女) 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组织工作者。

  田锋 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张炳纯 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郝玉宝 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付士良 1987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企业民主管理优秀工作者。

  邓兴林 1987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技协先进个人。

  李化启 1988年,被省林业工会评为优秀文化教育工作者。

  马淑荣(女) 1973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王彦波(女) 1985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李淑范(女) 1985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郑淑云(女) 1985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于凤芝(女) 1986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徐云清(女) 1987年,被评为省优秀教师。

  张洪君 1988年,被评为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关永恩 1979年,被评为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

  倪喜臣 1982年,被省团委评为优秀团干部。

  杨万勇 1983年,被省团委评为新长征突击手。

  牟玉发 1984年被省团委评为优秀团干部。

  李福 1985年,被省团委评为新长征突击手。

  李淑英(女) 1985年,被省团委评为优秀辅导员。

  李国臣 1987年,被省委评为“扑火救灾”新长征突击手。

  李树铭 1988年,被省团委评为优秀团干部。

  张玉凤(女) 1985年至1988年,被评为省商业系统劳动模范,1988年被评为省“三·八”
红旗手。

  王春霞(女) 1987年,获省妇联、民政厅、精神文明办授予的“好家长,,称号,同年被
省政府评为儿童少年工作先进工作者。

  关盛琴(女) 1988年,被省政府评为“五好家庭”先进个人。

  郭洪艳(女) 1983年,被评为省“三·八”红旗手。

  伊彩凤(女) 1986年至1987年被评为省五好家庭先进个人。

  孙殿富 1980年至1981年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

  薛志江 1985年被评为省检察系统打击经济犯罪先进个人。

  谭凤余 1983年,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李树臣 1986年,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单青山 1988年,被评为省公安系统先进个人标兵。

  魏兴洲 1988年,被评为省公安系统先进个人。

  贺广勇 1988年,被评为省公安系统先进个人。

  毕铁军 1987年,被省政府评为“严打”先进工作者。

  郭立宪(女) 1988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

  马仲秋 1977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司法工作先进个人。

  孙万荣(女) 1985年,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司法系统个AZ等功。

  张炳才 1985年,被评为省司法系统先进个人。

  杨淑清(女) 1986年,被评为省委统战系统先进工作者。

  宁积才 1985年,被省政协评为先进个人,1987年被省总工会评为自学成才先进个人标兵。

  于安成 1987年,被评为省宗教活动先进个人。

  刘忠山 1976年,被评为省粮食系统劳动模范。

  于彩香(女) 1988年,被评为省粮食系统劳动模范。

  谢连成 1984年,被评为省商业系统劳动模范。

  张明海 1984年,被评为省商业系统劳动模范。

  路希昆 1982年至1984年,被评为省建行系统先进个人。

  敖金锁 1982年至1984年,被评为省建行系统先进个人。

  曹殿臣 1980年、1981年,被评为省工商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耿乃富 1985年、1987年、1988年,被评为省工商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冀大明 1986年、1987年,被评为省工商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高丽萍(女) 1988年,被评为省工商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赵玉斌 1985年,被评为省档案系统先进个人。

  皱振修 1988年,获省精英奖。

  王玉山 1984年,被评为省广播系统先进个人。

  张庆富 1985年,被评为省伤寒防治工作先进个人。

  孔宪治 1986年,被评为省防治地方病工作先进个人。

  张汉志 1985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拥军优属先进工作者。

  王爱芳(女) 1983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拥军优属先进工作者。

  汤海泉 1983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拥军优属先进工作者。

  高淑英(女) 1987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扑火救灾”先进工作者。

  姬明学 1987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扑火救灾”先进工作者。

  王忠岩 1988年,被评为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蒋志文 1983年,被评为省卫生系统先进个人。

  王秀云(女) 1988年,被评为省卫生保健先进个人。

  张国峰 1987年,被评为省统计系统先进个人。

  程国民 1988年,被评为黑龙江省《计量法》检查工作先进个人。

  李兴奇 1986年,被评为省标准计量系统先进个人。

  徐连清 1988年,被评为省环保先进工作者。

  孙洪胜 1985年,被评为省森林防火先进个人。

  谭宝忠 1985年,被评为省森林防火先进个人。

  施国玉 1973年,被评为省林业系统先进个人。

  徐永新 1986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复员转业军队干部先进个人。

  姜林敏 1974年,被评为省林业系统劳动模范。

  杨平 1974年,被评为省林业系统劳动模范。

  李敏华(女) 1974年,被评为省林业系统劳动模范。

  郭玉江 1987年,被评为省职工教育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