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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机构

第三节 物价机构




1976年,在计划科设1名兼职物价员。1984年11月,成立物价科,编制4人,与计划科合署
办公。1985年,物价科单独分设,设科长1人,副科长1人。

1989年,区(局)物价局(科)编制12人,局(科)长1人,副局(科)长2人。下设物价检查所、
商品管理股、非商品管理股。

1996年10月,物价局和经济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编制减至 4人。撤销商品管理股,增
设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2000年,物价局与经济计划局合署办公,编制4人,局长1人,工作人员 3人。下设物价检
查所、价格调整基金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

2001年,物价检查所更名为价格检查分局。

2005年,物价局编制4人,局长1人,副局长 1人,设价格检查分局、价格调整基金办公室
及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调控

1989年,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执
行动价备案、提价申报制度。根据行署物价局规定,将针织类、百货类中的毛巾、毛巾被、中
长化纤布、袜子、皮鞋、皮帽子等商品,由原来的市场调节价上收国家指导价,实行差率控制,
降低自采商品销售价。商品实行三色价格标签,做到一物一签,一签一价。对脱销断档的部分
商品,如火柴、肥皂实行价格补贴,国营市场蔬菜限价销售,政府实行补贴。

1990年,对冷饮、粮食、熟食、理发、集贸市场等18户 2个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定
物价,对粮食、商业、物资等批零企业开展降价让利活动,让利商品品种43个,让利金额25万
元。控制了物价上涨,全年零售物价指数为104.3%,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为104.3%。

1993年,商业、粮食企业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执行市场价。调整林业电价格,由原来每
度0.67元调至0.78元,按照地区物价局制定的等级标准,对全区饭店等级标准重新核定,核定
后一级饭店2个,二级饭店5个,三级饭店20个。

1994年,针对全国物价走势上升趋势,区政府控制物价上涨,节日期间对肉、鸡蛋、菜和
粮油实行限价供应,并挂牌公示。按照地区物价局价格监审办法,监审品种比国家规定的20个
增加16个。全年零售物价指数控制在120.5%,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控制在123.9%以内。

1997年 1月,新林区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全年征收23.6万元,投放市场 8.3万元。当年,对自来水实行定价,
居民用水每吨1元,企事业单位用水每吨2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2.55元。

1998年 3月,区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做补充规定,征收标准为林业局销售的非统
配材(含林副产品)每立方米征收1元,纤维板每吨征收10元,卫生筷每箱征收2元,征收对象为
用材单位或个人。全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33.4万元,投放市场8万元。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价
格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居民用水每
吨上调0.20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每吨上调0.4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上调0.25元。将36种
商品和服务价格列为“价格民心工程”,实行重点监测,明码标价上签率98%。

2000年,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全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87.3万元,投入节日市场
8.4万元。当年零售物价指数99%,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99.3%,分别比上年回落0.7和 1.3个百
分点。

2002年,再次调整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每吨调至2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每吨调至4元,
特种行业用水每吨调至4.50元。

2004年,为发展经济,优惠客户,区政府下调价格基金征收标准,木材产品运输每节车皮
由原征70元调至55元。加大市场投放,全年投放市场60万元。

2005年,按照地区物价局将液化石油气价格下放到各县(区)监管的规定,对液化气价格实
行定价审批制度。9月召开液化气价格听证会,确定当年液化气零售价格为77元/13公斤。

1990年至2005年物价指数统计表
表3—13 单位:%




  监督检查

1989年,依据地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对粮食、集贸市场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价格进行重点检
查,区政府先后15次抽调物价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由主管副区长带队,深入 7个乡镇进行
物价检查,检查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户203户,查处违价行为企业5户,个体经销户13户,罚缴
违价金额0.9万元。

1991年,为规范木材经销市场,对全区7个木材经销企业和5户个体经营户监督检查13次,
查处2户经销企业和4户个体经营户违价行为,处罚金0.6万元,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1992年,开展服务性收费价格专项检查12次,出动检查人员 115人次,检查单位和个体经
销业户43户,检查收费项目17项,查处违反收费标准业户3户,处罚金0.5万元,限期停业整顿。

1993年,坚持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重点治理“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监督检查13次,处罚5户个体经营户,对其中2户限期停业整顿,3户罚款0.5万元。

1994年3至7月,开展全区物价大检查,检查经销企业 23户,查出违价金额2万元,对其中
1起立案处理。

1996年,以“治费、治乱、减负”为重点,对商业、粮食企业及个体经销户按月进行定期
检查,对6户个体经销户缺斤少两、搭车涨价的违价行为罚款0.5万元。

1998年,开展铁路、邮电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项检查,出动检查人员43人次,检查
收费项目17个,查处违价金额2万元,对1起严重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1999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15个收费单位按季定期检查,查处违规金额 0.8万
元,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立案1起。

2000年,对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安局治安罚款、铁路运费等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价金额
0.4万元,立案1起。

2002年,对资源、营林、医疗、联通公司 4个部门的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检查,查处违价
金额0.8万元,上缴地方财政。

2003年,对全区通讯部门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价金额 0.3万元,非典
时期对药品价格监督检查8次,确保了药品市场价格稳定。

2005年,配合上级物价部门对全区文教、医疗系统进行 2次检查,开展节假日市场价格检
查2次,未发现价格违规事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9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核发《收费许可证》65个,审核收费项目 560个。

1993年,开展收费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新增收费单位7个,新增收费项目110个,审核收费
项目670个,核发《收费许可证》72个。

1997年,发放《收费许可证》98个,新增收费单位26个,收费项目增加220个。

1998年,在年度审检中,依法处理 2个违纪收费单位,责令返还全部非法收费,全年审核
《收费许可证》96个,吊销2个单位逾期不年审的《收费许可证》。

1999年,审核《收费许可证》95个,处理 3个违纪收费单位,吊销 1个单位不及时年审的
《收费许可证》。

2000年,审核《收费许可证》95个,吊销1户,取消4个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2项。对4
个票据填写不规范的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2004年,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收费,全年审核收费许可证92个,吊销 3户
不按期年检企业的收费资格。

2005年,按规定审核收费许可证72个,合格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