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木产品稽查
第四节 林木产品稽查
1994年1月 24日,林业局撤销林木产品经销公司稽查股,成立林业局销售产品稽查科,由
原林木产品经销公司稽查股9人组成。2月,林业局制定《林木产品销售稽查办法》,对稽查对
象、稽查内容、奖惩办法作出规定。木材稽查科在检查中对违反销售规定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997年,林业局对无视销售纪律和规定,串装木材2车,无令发车(5车)和不及时划拨的单
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对单位领导、销售股长、划拨员进行了200至400元的经济处罚。
1998年,林业局按《木材销售稽查办法》,对违反销售规定多装少算给林业局造成经济损
失的塔源林场贮木场4名检验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999年,林业局对新林林场贮木场13名检验员违反销售规定多装少算木材,给林业局造成
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公职12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
2000年,林业局对翠岗林场贮木场3名检验员、塔源林场1名检验员违反销售规定,给予行
政记大过处分。
2001年8月,林业局决定将木材稽查科并入管护大队,成立管护稽查大队。编制为7人,设
书记、队长各1人,工作人员5人。深入基层检查200次,查处违反销售规定案件 21起,为林业
局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2002年,林业局下发《新林林业局木材销售稽查管理办法》, 依据办法深入基层检查220
次,查处违反木材销售管理办法案件15起,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2004年,木材稽查大队编制为9人,设书记、队长各 1人,工作人员7人。深入基层查处违
反管理办法案件4起,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
2005年,木材稽查工作重点是对木材销售各环节中的多装少算,货票不符,串换材种,无
令发车,挑装,混装,高价低划和木材缴库、运输、销售、请配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没有
发生违纪现象。